工会经费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之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实际发放数”并不是“实发数”。“实发数”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项费用后,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金额,扣除的各项费用可能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甚至有些单位还会直接从工资中扣党费、会费、书报费等等。
显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扣除基数,应该是指应由企业实际承担的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费用,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应发数,等同于“应付工资”概念。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