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真理标准
真理( truth)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与“谬误”或“错误”相对。在古希腊,真理这一术语是指公开展现在人的理智之前的东西,具有确实、符合事实的意思。
中国古代哲学家通常用同“非”相对立的“是”来表述认识的真实性自古以来,真理就是各派哲学探求的对象。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唯物主义者从物质世界的客观性和世界的可知性出发,认为真理就是人的意识和客观事物相符合。中国先秦时荀子提出“知有所合谓之智”(《荀子·正名》)。
古希腊德谟克里特认为:“真理和现象是同一的。真理和显现于感觉中的东西毫无区别。”(见费罗培门《论灵魂》)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须相符"(《形而上学》),但他又断言最高真理是思维和理念形式的一致。
在近代,法国的伽桑狄提出了“真理只是判断和所判断的事物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的著名论断。唯心主义者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认为意识、思维是本原,因而认为真理是某种精神实体自身的属性,是意识、思维同自身的同一。客观唯心主义者如古希腊柏拉图认为真理只能在心灵世界中寻找,真理是对理念世界的认识。
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则把真理看作是上帝的属性。在近代,英国休漠认为真理是观念和主体感觉的符合。德国康德认为真理是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的一致。德国黑格尔虽然强调“真理就在于客观性和概念的同一”(《小逻辑》§213),但他的客观性指的是“绝对精神”的客观性。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马赫主义认为真理是感觉的最简单的、最“经济”的复合。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是观念和行为同个人获得成功的意图相符合。存在主义认为真理是个人心理状态的一种形式。
在西方哲学史上,还有双重真理论,认为真理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和来源:一种是哲学和科学的真理,来自经验和科学实验:一种是神学的宗教的真理,来自神的启示和信仰。这两种真理同时并存。中世纪阿拉伯哲学家伊本·路西德最初提出“双重真理”,以后为F.培根等所赞同,双重真理论的提出,在当时主要是为了使哲学和科学摆脱神学和宗教的束缚,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理论上是折衷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础,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贯穿理的理解之中,建立了既同唯心主义真理观相对立,又同以前的旧唯物主义的真理观相区别的唯一科学的真理观。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的实质在于主体的认识和客观对象的本质、规律的一致。人们要获得与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相符合的真理性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实践和认识的不断发展过程。“真理是过程”(《列宁全集》第55卷第170页)、“真理不是在开端,而是在终点,更确切些说,是在继续中”(同上书第143页)真理是在人们“实践一认识一再实践”的反复过程中,遵循“具体一抽象一具体”的思维进程,通过“感性具体一理性抽象一理性具体”的几个环节逐步形成的。真理是具体的、全面的。
真理是人们在思维中把客观现实的具体事物和具体过程当作一个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和,当作一个多样性的对立统一的整体来把握的。它是理论思维对客观现实具体的复制和再现。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人的认识过程就是由相对真理不断地走向、接近绝对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真理的发展过程还是不断地与谬误作斗争并且战胜谬误的过程,真理与谬误是认识的两极,两者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会相互转化。
实践是检验真理、也是区分真理和谬误的最终标准。人们“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6页),真理具有价值属性,它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真理的科学性是指它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正确认识;真理的价值性是指真理具有满足主体的需要,指导主体正确进行实践的功能。
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 absolute truth and relative truth)表示真理发展过程的两个哲学范畴“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这些反映愈来愈正确;每一个科学真理尽管有相对性,其中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列宁全集》第18卷第323页)。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相互联结、相互转化。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是两个真理,而是从总体上或某个具体阶段上对真理发展状态的动态描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在几种意义上使用过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
(1)以绝对真理指认识中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客观内容,即客观真理。又称真理的绝对性。列宁在批判波格丹诺夫的相对主义真理观时,明确指出“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承认客观的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列宁全集》第18卷第133页)。
(2)以绝对真理指体现思维的至上性的对整个世界完全正确的认识,以相对真理作为这个过程的某一阶段上可以获得的具体事物的真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毛泽东在《实践论》中都有多处的论述,这一用法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这对哲学范畴的基本含义。
(3)绝对真理指人对客体的某一方面或属性的永恒正确的认识,即永恒真理。真理的发展、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是与人的认识能力的内在矛盾紧密相联的。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7页)。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所谓“确定”的,就是说两者是有界限的,不能抹杀绝对和相对的区别。所谓“不确定”的,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列宁说“这种区分正是这样'不确定’,以便阻止科学变为恶劣的教条,变为某种僵死的凝固不变的东西;但同它又是这样确定’,以便最坚决果断地同信仰主义和不可知论划清界限,同哲学唯心主义以及休谟和康德的信徒们的诡辩划清界限”(《列宁全集》第18卷第137页),正确地理解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对于反对和防止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对于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都是极为重要的。
真理标准( criterion of truth)检验和判断主体认识与认识的客观对象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程度(可靠性)的标准。在哲学史上,各派哲学的真理标准观各不相同。
有的认为理念是万物的尺度,是决定真理的标准(柏拉图);有的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古希腊的智者派代表普罗塔哥拉),人的感觉、人的意识本身就是断定真理的尺度;还有人把理论的清晰明白、自我体验、主观效用作为真理的标准;宗教神学家则断定“上帝的真理是衡量一切真理的标准”(托马斯·阿奎那)。主观唯心主义者或客观唯心主义者都是在认识本身中寻找真理的标准。
唯物主义各派的哲学家则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把客观的状况观察、实验、生活以至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虽然提出了真理的客观标准,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不了解认识对社会实践的依赖关系以及实践的性质和特点,不能科学解决真理的标准问题。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角度猜测到实践作为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某些本质特征。
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确定了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真理的本质特征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
真理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相一致。但是要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单从主观领域或客观对象本身是无法证明的,两者必须通过中介和桥梁才能进行对照和比较,而社会实践正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能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合实践对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主要由实践的结果来显示。“活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8页)。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能被证实。“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4页)。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辩证过程。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有确定的面,又有不确定的一面,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立性的辩证统一。判断某种认识是否是真理,不能只依据孤立的一次实践的结果,而要依据多次实践,依据人类的全部实践总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但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认识真理过程中的作用。逻辑证明是辅助实践检验的重要手段,而实践本身又是逻辑力量的源泉和客观基础,严格的、科学的逻辑证明的作用,不过是实践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表现。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是相辅相成的。
以上内容来自《英语思维》(石海浪著)课堂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