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这种情况,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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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近年来,人们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花小钱保健康”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各类“保险”成为了热销产品。然而,当意外发生时,“理赔”却成了很多投保人新的困扰。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贾明(化名)为本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包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保额1万元)等,保险期间为终身。同日,贾明缴纳保险费13000元,保险合同自2020年8月底生效。
2021年3月,贾明身体不适住院,被诊断为甲状腺癌。贾明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及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并向贾明发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原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贾明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及诊断治疗的情形,已确诊的包括高血压、脂肪肝等疾病。贾明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的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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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将搜集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完全施加于投保人,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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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贾明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治疗病史,贾明未将上述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但贾明之前住院治疗的高血压病(低危)、脂肪肝(轻度)与贾明此次住院治疗的甲状腺恶性肿瘤病因完全不相同。且根据保险营销员陈述,其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就询问事项逐项询问贾明,故保险公司以贾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贾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2000元,并继续履行与贾明签订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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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营商之道、立人之本。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免索赔时得不偿失。保险公司在售卖保险时,应全面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将保险范围、赔偿条件、赔偿流程、不利后果一一讲明,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安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将搜集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完全施加于投保人,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
本案中,贾明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治疗病史,贾明未将上述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但贾明之前住院治疗的高血压病(低危)、脂肪肝(轻度)与贾明此次住院治疗的甲状腺恶性肿瘤病因完全不相同。且根据保险营销员陈述,其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就询问事项逐项询问贾明,故保险公司以贾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贾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2000元,并继续履行与贾明签订的保险合同。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营商之道、立人之本。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免索赔时得不偿失。保险公司在售卖保险时,应全面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将保险范围、赔偿条件、赔偿流程、不利后果一一讲明,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