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干货】董监高到底是谁的谁?
集团公司在设置架构时,会设立很多下属子公司,子公司的存在主要是从地域上和产业结构上来考虑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合法的用工主体。为了保证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有序运营,很多集团公司在子公司领导层人选的确定上都会选择委派的形式,也就是子公司的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或者其上级公司委派产生而并非由子公司通过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确定。对于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工作的负责人,他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
来源:阿尔法与贝塔财
作者:阿尔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董事要执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能,其必须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这是对公司董事的基本要求。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是对公司董事必须具有较高的诚信度的要求,毕竟其所经营和管理的乃是公司的财产,其诚信度对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该情形体现了对公司董事经营管理能力的要求。具有该情形的人员通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有所欠缺,故对其成为公司董事应当有一定的限制。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该情形是对公司董事守法意识的要求,以保证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稳定与守法。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发生这类情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不信守承诺,到不清偿债务,也可能是当事人无力偿还。不管属于哪种情况,聘请这类人员担任公司领导职务是有较大风险的。
若该股东未在所投资企业上班,与企业只有投资关系,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若该股东同时在所投资企业上班的,则与该企业同时存在投资关系和劳动关系; 若该股东担任所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总经理等高管职务,此时,其与所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联企业之间借调,应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认定劳动关系。 出借单位与借调劳动者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无用工之实,不构成劳动关系。名为借调,实为借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签合同的主体与支付报酬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北京高院、北京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第三款,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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