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设居住权,居住权设置不当就是一个坑,避免方法在这里

导语

正在实施的民法典首设了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初衷是尽可能发挥住宅功能,给无房居住者提供住房。但一个商品住宅设立居住权以后,它的限制不足也很明显:居住权不受房屋拆迁、转让的影响,即使房子已经卖掉,设立居住权的人仍然有权居住。可见商品住宅一旦设立居住权,它将失去商业价值,难以转让。设立了居住权,对于房屋所有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烫手山芋。而且设立居住权的门槛非常低,也许你从父母手中继承的房屋无法居住,因为你的父母给保姆设置了永久居住权。所以,民法典实施后,如何避免住房设置居住权的产生的坑是每个家庭面临的问题。

正文

2021年来到,民法典实施,住宅设立居住权是它的一个亮点,是一项前所未有的规定。对一般的老百姓来说,住宅可以说是家庭的最大资产。住宅设立居住权,直接改变了住宅的价值,使住宅失去了原有的商业价值,直接实现了住宅只住不炒的作用。因此,住宅设置居住权本意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搞不好可能成为家庭的一个大坑,给房产拥有者带来无尽的烦恼。

一、居住权设立出来的死局

有一女的,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写的是:房产归女方,按揭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没有居所或再婚前都可以在这里居住。听起来挺好的,但是目前女方遇到一个死局:其一,男方不想还贷款了,逼她买房,女方不同意。男方晚上回家后则把电视放到最大声,还不让她与孩子关上卧室的门。其二,有时候白天男方还带别的女人回家;女方忍不了,让他搬出去,男方死活不搬,还威胁她与孩子。双方打起来,然后报警。为了自身与孩子的安全,女方带着孩子搬出去住了,自己家成为男方的地盘。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搬离住所返还房屋,法院判决依据调解书,男方有居住权,并且没有发生搬离的约束条件,不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男方继续在家居住,女方带着孩子继续在外租房,现在这件事无法解决。如果女方在当初的协议上给居住权加上约束条件,也许这件事就好解决了。好心给别人设置居住权,因为有关协议欠妥,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二、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在特定的时间,比如夫妻离婚的时刻、夫妻结婚的时候等等,拿出一间房或整个房屋给有关的人或者无关的人免费居住。居住权需双方签订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设置居住权的时间在于双方协商,可长可短,长得可以设置永久居住。 居住权的设置属于一种恩惠行为,设置目的是解决人的居住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住宅的功能。居住权设置对象是自然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陌生人。比如夫妻离婚,房子给了一方,另一方没有房子居住,为了解决另一方的居住问题可以给另一方设置一个居住权;夫妻结婚,男方婚前买房不同意在产权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这样女方可以索要一个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居住权的坑在哪里

设置居住权的本意是较大程度地发挥住宅的功能,让没有能力解决住房的人有房住。但是居住权对产权人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01,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出租,也不能继承。但是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居住。即使对方把房产卖掉,即使夫妻离婚都不会影响居住权问题。这就是说你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或者是出租了,拥有居住权的人仍可以居住,不受影响。即使房子拆迁了,房屋所有者也要给有居住权的人安排好住处。这样的房屋谁敢买?

02,居住权的撤销也是个难题。目前来看,居住权的撤销有三个途径:一是如果居住权时间到期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能消失。居住权消失后,应当及时到居住权登记单位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手续。二是房屋所有者与居住权拥有者双方协商同意撤销居住权,并一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手续。三是法院判决撤销。这个有难度,除非你的理由证据充足。比如你的父亲把你们现有的住宅给他的情妇设立了居住权,这个完全有可能。给情妇设立居住权,没有违法,但是违背了社会的公知良俗,可以以此请求法院撤销居住权。

可以看出,住宅设置了居住权,居住权不受房屋出租、产权转移的影响,你必须无条件的满足居住权。居住权一旦设立,住宅的商业价值会受到直接影响,市场价格大打折扣。中国有句俗话请神容易送神难,用它来形容居住权再合适不过了。居住权的存在是一个比产权还厉害的存在,居住权一经设立,住宅所有者的话语权就不存在了,拥有居住权的人则成为老爷。如果住宅所有者不做出一定的牺牲,想撤销居住权则很难。

四、怎么避免居住权的坑

为了避免居住权出现的问题,婚姻家庭中的住宅尽量不要设置居住权,特别是看好家里的老人不要给外人设立居住权。如果不得不设置居住权,那么居住权协议中建议考虑以下条款:

01,设置的期限不宜过长,尽量不能设置永久居住权。

02,离婚协议中,要有限制居住人数的条款。在对方暂无居所的时候,给他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是个人居住权,仅仅限于他个人居住,不能允许带第三者进入及居住。

03,协议中应设置居住权消失的条件。比如对方结婚、对方与异性朋友在外同居等等情况出现的时候,居住权消失。

04,应设立房产出售、出租的附带条件。比如产权人急需用款,将房产变现时,居住权人不得继续居住。产权人在附近提供相同条件的住房给其免费居住。

夫妻离婚,宁愿其它地方做出让步,也要慎重设立居住权,因为居住权的存在比拥有产权还厉害。居住权一旦设立,住宅的拥有者可能失去更多的财富,带来无尽的烦恼。

结束语

综上所述,设立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设立的本意是充分发挥住宅功能,解决自然人的住房问题。但是居住权的设立也有问题,对住宅所有者来说就是一个坑。将来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不一定居住。如果父亲生前将房屋设立保姆享有居住权,儿子继承房屋成为房主后,是无权终止保姆的居住权的。所以说居住权是一个比较厉害的存在,一个住宅设置了居住权,基本消灭了住宅其他的功能,变现能力较差,这是设置居住权的一个大坑。所以无论夫妻离婚还是其他情况建议尽量不要设置居住权,夫妻离婚宁可在其他问题上让步,也不要设置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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