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30年“接龙战”之一:两个字的“血斗”与“诉讼专业户”的诞生
从古至今,酒是国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也是一门如其味道一样富有诱惑力的生意。但究竟是谁创造了中国酒?历史的印记始终模糊,演变至今,答案最终只定型为一段传说、一种传奇。有关中国酒历史记述的源头可追溯到各种上古的神话传说,并将酒的发明归功于半人半神的先代英雄:仪狄与杜康(少康)。
仪狄是夏禹时代司掌造酒的女性,《战国策·魏策二》卷二三中记载:“昔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
而杜康(少康),做为中国史传的“酿酒始祖”,其身世版本较多,根据不同地区的民间传说,杜康分别是黄帝时代一位负责管理粮食的大臣、夏王国的第五位国君、以及汉代白水县一个善造酒的人。这种面目的多样令宋人高承在《事物纪原》中只能无奈感言道:“不知杜康何世人,而古今多言其始造酒也。”
即便如此,也从未妨碍各地人们乐此不疲地根据破碎的历史遗存对酒圣杜康做着种种想象与塑造。
从西安出发,沿西禹高速前行,至白水县后再20分钟车程便到了杜康镇,清代白水县志记载杜康便生卒于此,相传杜康就是用这里的泉水酿出了杜康酒,当地对酒祖遗址的祭祀也沿革千年;而在河南洛阳市南的汝阳县,现在还有杜康村、杜康河、杜康泉;与汝阳相距不远的伊川县,虽然没有跟杜康有关的传说,但因在夏文化遗址处曾出土过酒器,遂成为杜康在伊川造酒的依据。
与三地有关造酒那丰富的历史碎片形成对比的,是长期以来经济的贫瘠,造酒的历史在这几个地区也中断已久。上世纪70年代,根据“复兴杜康、为国争光”的有关指示,河南伊川、汝阳、陕西白水才相继建起了杜康酒厂。彼时,三家酒厂生产的都叫杜康酒,由于当时尚未实施商标法,因此其产品也均未以“杜康”作为商标注册,仅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这种状态在计划经济时代下各方尚能相安无事,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深入,以及企业品牌意识的逐渐觉醒,一场绵延数十年的商标大战便在三家酒厂之间徐徐拉开、接力进行、发酵升级。
不过颇为讽刺的是,这场“战事”中的是非与逻辑其实并非复杂,但在不时攒动的暗力推动下,现实的演变却充满了荒诞与怪圈。
“三酒鼎立”
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伊川杜康酒厂、河南汝阳杜康酒厂及陕西白水杜康酒厂均生产杜康酒,但也都未以“杜康”作为商标注册,杜康二字仅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
1980年10月11日,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两家和两家以上企业用相同的酒的特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省有关部门协商或者由轻工业部提出意见,经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专用。”
根据该通知精神,伊川、汝阳、白水三家酒厂均提出注册申请,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此时谁能证明自己是杜康酒得真正传人,谁就可以占的先机,夺得商标。于是,三家酒厂开始各显神通,力述自己是杜康的传人。
面对此种现实与历史,国家工商局非常谨慎。经与河南、陕西两省及相关部门协调后,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同时考虑到汝阳和白水两家酒厂生产杜康酒已有10年历史,在当地市场也都小有名气,国家商标局又规定汝阳杜康酒厂和白水杜康酒厂可无偿使用“杜康”商标,最终的结果便是一个商标三家共用。
此种方案下,1981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伊川杜康酒厂的注册申请。这个登记为152368号的商标由一个内书“杜康”二字的圆章及下方“杜康牌”组合而成,显示共5个汉字。
根据相关安排,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又分别与河南汝阳杜康酒厂、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伊川杜康酒厂同意汝阳杜康酒厂、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各方要共同爱护和维护商标信誉。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相互学习,互相竞争,共同进步。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商标注册没有时间概念,《商标法》实施后规定的是有效期十年,之后要继续用,需要续展,并签合同。因此在协议中也约定了商标共用是在商标注册期内有效。
在共用“杜康”商标的十多年间,伊川、汝阳、白水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以示区分,实际使用的区别性标识是“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并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杜康品牌的知名度大幅提高。三家都是“杜康”商标,都是正宗杜康酒生产企业的观念在此十余年间进一步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三家酒厂均为杜康品牌的发展壮大做出了贡献。
这种相安无事的局面从80年代末期开始出现裂痕,当时白酒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消费者也开始注重品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三家共用杜康商标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
当时,白水杜康主要在陕西渭南地区销售,跟另外两家酒厂几乎不存在竞争,并且白水杜康酒厂申请的“白水杜康”商标也于1996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因此得以置身事外。
可伊川和汝阳同在洛阳市,相距不过十几公里,二者之间你死我活的市场竞争也就成为必然。
“两伊战争”
伊川和汝阳是洛阳市下辖的两个邻县,因汝阳史称伊阳,因此外界也将这两县酒厂的二十多年纷争喻称为“两伊战争”。
1987年,河北省部分地区发生了饮用假杜康酒中毒事件,当时有媒体披露称假酒都是来自汝阳。此时,恰逢“伊川杜康”正通过媒体集中宣传,内容主要强调自己是杜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并警告消费者认清商标,避免上当。这一反一正的夹击让“汝阳杜康”的销售量急剧下滑,也刺激其马上发起反击,在媒体发表声明称自己才是真正的杜康传人。双方的矛盾开始走向公开化。
1989年,汝阳杜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欲申请“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标的注册。申请一出,伊川酒厂马上以这3个商标与“杜康”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由于伊川杜康一再提出异议,汝阳杜康的商标注册申请一直没能得到批准。
1993年,152368号杜康牌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提出维持现状或者两家企业都注册带有地名标志的杜康商标,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十年,汝阳杜康一方面继续努力申请自由商标,另一方面则大张旗鼓地实施扩建技改工程,更趁着《三国演义》的热播,发起了以“何以解忧,汝阳杜康”为关键词的宣传攻势,此举使得汝阳杜康很快便家喻户晓。
对此“伊川杜康”哪里肯罢休,整个九十年代,双方之间的商标战可谓步步升级、如火如荼,甚至一度升级到武力械斗:2000年秋季,在郑州举办的全国糖酒会上,伊川刚打出“正宗杜康,根在伊川”的广告,汝阳便祭出“汝阳杜康,酒祖故乡”的回应,以至于展会上双方的销售人员最后大打出手。
“两伊战争”持续多年令两家酒厂两败俱伤。2002年,国内白酒市场风云突变,河南省内的很多白酒企业纷纷破产、改制,伊川酒厂在这次寒潮中率先倒下。2002年8月,伊川杜康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杜康商标也随企业破产拍卖而被出售。
面对曾魂牵梦绕的那个商标现在赤裸裸地列身拍场,曾经对其苦苦相争的“汝阳杜康”却已有心无力,多年的争夺战同样也令其元气大伤,虽然汝阳酒厂非常想对杜康商标实施收购,但已毫无经济能力。
而那边厢的陕西白水杜康却对此毫无兴趣,当时白水杜康的董事长张红军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我们认为是没有必要去收购他的,因为作为我们陕西杜康的话已经在好多市场,已经把陕西的杜康,陕西的白水杜康在消费者当中竖立了非常响的品牌,伊川就是把河南的杜康商标送给我,我们也不会去使用的”。
更为悲催的是,多年纷争不但无助于杜康品牌价值增长,反而把品牌价值消耗怠尽,据说这个曾经身价达到50个亿的杜康商标,拍卖时的报价仅为9000万元,然而就是这个价格,竟然因为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昔日辉煌的杜康商标此时已一步跌落尘埃。
2002年12月,伊川杜康酒厂举行第二次拍卖,商标身价不得不大幅下调,一个名叫刘更申的地产商终于出手将之收入囊中,出价4501万元人民币。
刘更申1979年步入商海,先后从事粮食、食品、中药等经营活动,1989年开始涉足建筑领域;2000年9月,成立洛阳高新申泰有限公司,在收购酒厂前曾洛阳周边开发了几个地产项目;2003年11月,刘更申全资收购伊川杜康酒厂,成立伊川杜康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5月,成立河南杜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8年,成立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8年8月,成立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
就在刘更申收购伊川的同时,汝阳杜康也得到了好消息,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核准其注册杜康村、杜康泉和杜康河三个商标。但眼看着要盼到属于自己的商标,汝阳杜康却又遭到伊川杜康的围追堵截:地产商刘更申收购伊川酒厂后立即提出“结束鼎立,走向统一”的基础战略,第一件事就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这三个商标与杜康商标构成近似,请求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汝阳杜康申请商标注册的裁定,“两伊”之间的商标之争又战火重燃。
2003年12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同意杜康河、杜康村、杜康泉核准注册的裁定;汝阳杜康马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又遭败诉后,汝阳杜康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打官司过程中,伊川与汝阳的市场争夺也异常惨烈。伊川杜康破产前,其市场早已尽失,伊川杜康只能一边打官司一边将自己产品全面推向市场。为争夺市场,双方不得不加大投入,烧钱消耗,2007年6月,已经成为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的汝阳杜康酒厂终被拖垮宣布破产。2008年6月22日,在拍卖中被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出价1.5亿元人民币,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从此不复存在。2008年11月16日,百瑞信托新注册成立了“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
在这场“两伊战争”中,最直接受害者就是“杜康”品牌,从2006年9月“杜康”痛失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中便可见一斑。
“两康”归“祥龙”
2009年3月29日,一年前还因商标之争对簿公堂的两家企业在资本的纽带下突然将两双手握在了一起。当日伊川杜康与汝阳杜康联合宣布将合并成立新的杜康公司,目标是完全统一杜康品牌,同时把杜康运作上市。新企业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也称杜康控股)。以此事件为节点的前后6年间,在资本力量的席卷下,杜康商标的“两伊战争”成了小儿科并彻底被熄灭。
2005年,一家名为香港祥龙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河南周口四五酒厂,四五酒厂为河南八大白酒厂之一,收购后被改制为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
2008年2月,祥龙控股有限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大注册成立,准备将周口四五酒厂等资产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为继而整合收购两家杜康埋下伏笔;
2008年6月22日,在汝阳杜康酒厂拍卖现场,曾多年信誓旦旦要整合汝阳杜康的河南杜康投资集团董事长刘更申,整个过程竟然没有举牌。而来自郑州的金融机构百瑞信托出人意料地以1.5亿元价格拿下了汝阳杜康。刘更申在关键时刻放弃竞购汝阳杜康与百瑞信托到底是自己要做酒还是“受人之托”而来,成为当时最大悬念。
2008年9月10日,祥龙控股正式在新加坡证交所上市,当时发行新股1.5亿多股,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1.7亿元,用途主要为产能拓展等;
2009年3月29日,百瑞信托与洛阳市、刘更申方面通过谈判签订了杜康品牌全面整合协议,宣称将“以资本为纽带,按照统一经营和管理体制、统一销售渠道和网络、统一市场和品牌的原则实现合作”,这被视为杜康整合的关键一步。
2009年9月16日,百瑞信托正式收购伊川杜康的所有资产。自此,两个杜康走到了一起,新的洛阳杜康管理团队很快组建,实质性的资产、业务整合等展开。
2009年10月,洛阳杜康控股成立,2009年年底完成公司登记,注册资本6亿元。原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的股东分别以持有的两个杜康股权出资。
几乎在洛阳杜康控股成立的同时,2009年10月5日,祥龙控股发布公告,称其以不超过6.07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河南两家酒厂,并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这两个酒厂正是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收购资金来源为IPO资金及发行可转债、外部融资。
2010年5月,祥龙控股以6亿元人民币收购杜康控股成功,祥龙控股更名为杜康控股,两家杜康的品牌、资产等被注入,原杜康控股股东们拿钱走人、皆大欢喜。此时,杜康控股已将四五酒厂、伊川杜康、汝阳杜康三家酒厂纳入囊中的杜康控股产能已超万吨,遂开始在全国范围发力,其与陕西白水杜康全面、正面竞争的大幕自此拉开,而主要竞争抓手便集中在商标使用上。
陕豫纷争升级
2011年2月,杜康控股获准在台湾资本市场发行TDR,3月9日,杜康控股TDR挂牌上市,募资2.55亿元人民币。此后几年间,杜康控股针对陕西白水杜康进行的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约36宗,大部分集中在近两年。
其中,因洛阳杜康行政投诉发起的案件包括: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京工朝稽责改字2016(08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1302016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130201610166号;
5、京工商朝稽责改字(2016)08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6、京工商石字(2016)008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7、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1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8、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2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9、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3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0、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4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1、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5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2、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6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3、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7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4、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8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5、津市场监管稽工责改字(2016)9号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16、津市场监管稽工强字(2016)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7、津市场监管稽工强字(2016)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奈工商强通字(2015)5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9、桐工商处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桐工商处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1、桐工商处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2、永工商处字(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3、(金牛)市场监责改字【金B001】00011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4、伊工商责改字【2016】3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洛阳杜康针对白水杜康的司法诉讼案件包括:
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字第169号案;
2、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知初字第29号案;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号终字第111号案;
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初字第74号案;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案;
6、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24号案;
7、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字第17043号案;
8、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7民初2785号案;
9、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案;
10、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三初字第137号案;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5418346号“杜康DK”商标争议裁定书案号:商评字[2011]第11854号;
1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449号案。
这些行政投诉及司法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白水杜康及终端销售商、大中小型超市因此被不断拖入漫长行政调查及司法审理程序,致使大批不愿涉及诉讼终端商只能将白水杜康的产品下架。
而扎堆的商标权诉讼与投诉背后,动机到底是法律观念提高还是以过度诉讼来遏制竞争对手市场,理解上见仁见智。但若仔细梳理这些案件,就会发现一个颇为蹊跷的现象:相同或近似的诉讼内容在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司法机关中得出的判决结果却常常不同,甚至有些几乎是同一事项在各地得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陕豫杜康商标权纷争不断升级过程中暴露的怪圈已令人愈来愈感困惑。详情见下期。—《调查清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