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我们该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因征收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常见的有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答应的补偿不写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等。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看,若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相对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条比较笼统。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一下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关于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协议签订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原则上是行政协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若协议签订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则需要对协议进行具体分析。

其次,关于提起诉讼时间的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起诉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参考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起诉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不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即6个月的起诉期限,而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2年或3年的诉讼时效。

最后,管辖法院的问题。在当地未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如交叉异地管辖,原则上由房屋征收部门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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