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非法集资三百万 一审获刑十四年


近日,记者从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某因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杨某,男,1949年生于横水镇。关于诈骗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杨某利用在本村担任村主任和横水镇邮政储蓄代办存款的便利,向本村群众宣传能够获得高额利息,以年息7%-10%的回报率在本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96566.7元。在此期间,杨某以给集资群众兑付集资款的名义将其中的1899071元票据从集资群众中收走换成白条,其中兑付本金33578元,支付利息6880元。截至案发,杨某持有使用群众集资款的各个公司的票据和凭证共计593589.05元,剩余的1265023.95元杨某无法说清资金的具体去向,至今无法追回。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杨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本村群众宣传能获得高额利息,诱导群众将钱存入安阳市上元投资有限公司、安阳一五一医院等公司,同时利用为储户代办邮政存款的便利条件,未经储户同意,擅自将部分储户存款转存至上述非经融机构。截至案发,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96566.7元,涉及177人、344笔。

案发后,市公安局查封白酒202件,房产2套,车库2个。2015年7月21日,杨某主动到公安局处置非法集资办案基地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1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徐 杰)


编辑|林州傅氏·傅老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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