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答案是不需要。
要求企业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是之前分散登记时期房产登记部门的普遍做法,但已经被《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废止。当时房产登记部门做法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允许,法律推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行为是代表企业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应由企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而非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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