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有权继承遗产时,子女是否还可以代位继承

案情介绍

老王夫妇育有一子王A和一女王B。王A娶妻李某,婚后育有二子王C和王D,并与老王夫妇共同居住生活。2001年,王A因肝癌医治无效去世。王A 去世后,李某、王c、王D仍与老王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李某对老王夫妇在生活上进行照料,并且还经常陪老王夫妇聊天。除此之外,李某还每月给老王夫妇一定的生活费。2009年,老王因病去世。2011年,老王妻子因病去世。老王夫妇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现金15万元以及生活用品若干。现李某、王c、王D和王B因继承老王夫妇的遗产发生纠纷。李某、王C 和王D认为,李某作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对老王夫妇的继承权,王c和王D作为代位继承人也享有对老王夫妇的继承权。因此,老王夫妇的遺产应当均分为三份,李某继承一份遗产,王C和王D继承一份遗产,王B继承一份遗产。王B则认为,李某的继承权和王C、王D的继承权不能并存,只能两者选一。因此,老王夫妇的遗产应当均分为两份,王B继承一份,其余一份归李某所有或者王c和王D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王B将李某、王 c和王D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老王夫妇的遗产均分为两份,一份由其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丧偶儿媳、女婿有权继承遗产时,子女是否还可以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具有独立性。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与第一顺序上的其他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可以以独立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其父或者其母继承遗产,是因为其父或者其母先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取得的遗产份额应是其父或者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因此,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继承权,他们之间并不相互冲突影响,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权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他们各自能成为继承人,所根据的法律事实是不一样的。《继承法意见》第29条也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李某在王A死亡后,对老王夫妇在生活上进行照料,精神上进行抚慰,经济上扶助和供养,属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李某对老王夫妇享有继承权,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王A先于父母老王夫妇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王A的子女王C和王D代其参加继承。李某和王C、王D可以同时参加继承,并且互不影响。王B作为老王夫妇的儿子,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3条遗产分配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应当将老王夫妇的遗产均分为三份,李某、王C和王D、王B各享有一份。所以,法院应当驳回王B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 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

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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