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担任正职校长有这些要求
为推进教育家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符合基础教育学校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发布《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二、职级设置与评定标准
(一)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校长评定人数分别不超过所评定职级人数的5%、25%和40%。
(二)职级评定标准
校长职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校(园)长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五个部分。职级评定标准分学段设置,实行指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三、校长职级评定办法
(一)职级评定主体
校长职级由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组织评审和认定,州市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县市区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县市区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
(二)职级申报条件
幼儿园园长职级申报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评定幼儿园园长职级。
义务教育校长职级申报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申请认定小学校长职级的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校长职级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6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评定义务教育校长职级。
普通高中校长职级申报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8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评定普通高中校长职级。
(三)评审认定方法
1. 制定工作方案
州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评定工作方案。在州市教育部门指导下,县级教育部门制定县域内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评定工作方案。职级评定工作方案由州市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开展职级评定工作。校长职级评定每3年开展一次。
2. 组建职级评审委员会
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建立专家评委资源库,由教育专家、名校长(非本州市或本县区)、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优秀教师代表组成。教育部门从专家评委资源库中随机抽取11—17人(须为单数),其中教育专家、名校长、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优秀教师代表组成比例为2:2:4:2,组建一届职级评审委员会。县级职级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州市教育部门备案。
州市级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的评审;县级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的评审。
3. 评审认定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按照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报送任职资历、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方面的材料。
(2)材料鉴定。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上报材料进行鉴定,按照职级评定标准对申报人员任职资历、个人素质、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方面可量化部分评分。州市教育部门负责鉴定申请评定一级、二级校长职级的人员材料;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鉴定申请评定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的人员材料。
(3)能力测试。能力测试采用笔试和现场答辩两种方式进行。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已经通过材料鉴定的人员先参加笔试,再参加现场答辩。笔试采用闭卷形式,笔试时间为180分钟。笔试与现场答辩重点考察申报人的办学思想、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职级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个人笔试试卷、现场答辩表现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分。
(4)综合评议。职级评审委员会综合材料鉴定量化评分和笔试与现场答辩综合评分结果,汇总申报人员各项得分,进行综合评议,结合职级设置比例提出职级评审建议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审议。
(5)公示认定。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对职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职级评审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对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市教育部门认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由县级教育部门认定本县市区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
(6)确认备案。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评定结果由县级教育部门报州市级教育部门备案。一级、二级校长职级评定结果由州市级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4. 组建职级申诉委员会
为确保职级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州县两级教育部门建立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受理实施中的投诉与申诉。校长职级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个人若对校长职级评审过程或结果产生质疑,可向个人申报职级评定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将申诉情况交由职级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核,职级申诉委员会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四、校长选聘与任用
教育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已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基础教育学校校长。未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不得担任基础教育公办学校正职校长。
五、校长职级降级与退出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校长给予职级降级或退出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有偏差、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有重大违纪情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办学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在校长职级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不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
在校长职级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6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职级申报;已认定校长职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校长职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校长职级降级与退出,按照“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由各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党委研究决定,并分别报省教育厅、州市教育部门备案。
六、校长职级激励与保障
(一)建立校长职级奖励制度
各职级校长享受相应的差别化职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依规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从聘任之日起计算发放。职级奖励差别化标准由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校长职级制奖励对象为在岗校长,离开校长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职级奖励。从省外引进的优秀校长,可先行聘任上岗,并参加任期内第一次职级认定,对应的职级奖励从聘任之日起计算发放。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基础教育校长队伍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校长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校长职级制改革,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具体的组织实施责任。省教育厅负责搭建校长职级制管理平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各地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情况纳入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