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目(2)加工承揽合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政策总结:
1.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2.广告合同、不动产修缮、动产修理均在此税目。不动产的修缮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3.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