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秋毫】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财税差异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转移用工风险,给员工提供风险保障,购买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成为了大多数企业的选择。虽然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都属于企业锁定风险的手段,但二者在财税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一、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从定义不难看出,企业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雇主责任险将企业负担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出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是属于企业类的财产保险。

由于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个人不用承担所得税,购买时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费用且其进项税按规定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员工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购买时计入到“职工福利费”科目,再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中,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企业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人群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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