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60期文章
民商事活动中,当双方产生纠纷且不可协商解决时,若争议双方在争议产生前或产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而仲裁机构则需要根据《仲裁法》和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具体形式审查要件包括: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是否有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主体是否适格以及仲裁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本文结合《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仲委”)、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仲裁委”)两家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立案的相关要求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按照《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已明文规定了可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与人身身份相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是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即便双方约定了将前述相关争议提交仲裁,也因该约定违反 《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而申请仲裁事项中既包括前述可仲裁的事项又包括不可仲裁的事项的,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立案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需变更或重新提交仲裁申请,将不可仲裁事项另行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实务中,偶有当事人因不熟悉仲裁法律规定,就劳动合同纠纷而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咨询或申请,此等情况均不属于仲裁事项范围之内。
二、是否有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应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而书面仲裁协议具体规定为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规则》中对书面仲裁协议的定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具体以中国贸仲委和北京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为例:
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第五条将书面仲裁协议规定为:“(一)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条将书面仲裁协议规定为:“(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符合以上形式的仲裁协议均认定是符合立案要求。而对于提交立案时仲裁协议是否为原件,前述两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未有明确要求,而实务中对于仲裁协议的真实性则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仲裁申请文件送达被申请人时,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确认,仲裁申请立案时对仲裁协议的真实性不作实质性审查,仅要求提交仲裁协议复印件即可。
此外,在仲裁立案审查时,还需审查仲裁书面协议内容是否具备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有明确的仲裁机构这三个要素。若不符合这三要素的任一项,将可能面临仲裁请求不被受理的风险。实务中,书面仲裁协议中仅有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却是不明确。常见的“凡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不规范的表述。根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若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机构最终能够被确定为“明确、具体、唯一”的仲裁机构,则可视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申请人将面临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质疑和挑战。
三、仲裁主体是否适格
仲裁协议仅可约束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即仲裁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该规定,仲裁协议是具体相对性的,即非仲裁协议的签署方,不应作为仲裁的当事人。实务中,立案审查时存有仲裁申请书中将非仲裁协议签署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以及主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而从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将从合同一方也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种情况下,则存有从合同一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仲裁立案审查时,立案人员应明示要求修改仲裁申请书。仲裁主体是否适格,在系列合同、框架合同、从合同和子合同或系列订单中均存有主体适格审查问题,此处不再赘述,后期再专篇就涉及多份合同下仲裁主体适格问题展开详细介绍。
四、提交仲裁申请的文件是否完备
提交仲裁申请时,申请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电子邮箱、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证明文件。此外,立案时还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息。对于提交材料的正本与副本份数,需按照《仲裁规则》中关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确定。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中国贸仲委和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均规定,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申请文件需按照一式五份进行准备,即仲裁机构一份、三名仲裁员各一份以及被申请人一份。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员,仲裁申请文件则需按照一式三份进行准备,即仲裁机构一份、仲裁员一份以及被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人数存在多名的,则应根据增加的人数相应递增文件份数。
目前,各仲裁机构官网上对提交仲裁申请的文件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或提供仲裁申请的文书模板,提交仲裁申请前自行按照仲裁机构要求而准备申请资料。实务中,提交仲裁申请资料可以采取邮寄仲裁资料或现场携带仲裁资料进行立案,立案人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材料作形式完备性审查,若不完备,则会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在补正后仲裁机构给申请人出具仲裁费缴费通知书,待收到申请人缴纳的仲裁费后,仲裁程序即正式启动。
以上是作者基于仲裁实务经验就我国商事仲裁立案申请时需注意事项进行的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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