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注意要点(四) 律师见证在遗嘱中的适用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97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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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本文是“律师见证业务注意要点”的第四部分,此部分论述律师见证在遗嘱中的适用,希望能在具体的适用类型中回顾并掌握律师见证的要点。见证系列将以此文章作为阶段性结点,待今后更深入的总结后,再与各位读者分享见证的最新内容,期待下一次的探讨。
NO.1律师见证遗嘱应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
1.律师见证遗嘱的性质倾向于认定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要件为:
(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均与继承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见证人必须在遗嘱订立的现场并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3)由见证人之一作为代书人;
(4)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存在多份真实的遗嘱时,遗嘱的落款时间至关重要);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应由当事人亲自签字并捺印,签字的时间必须是订立遗嘱的当场当时,如果律师于事后补签,则难以证明其参与见证的全过程。因此律师见证书的出具时间应该保证在见证当天当场制作完成。
但律师见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存在以下区别:
2.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常年法律服务关系并不当然影响律师作为见证人。
精选 | 案例
案 号:(2018)京01民终321号
法 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意见:
张某1、张某2上诉称李某所立遗嘱无效,其理由为律师见证人之一李某与张某3存在常年代理关系、遗嘱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见证律师李某与郑某证言相互矛盾,经本院审查,该遗嘱后附有见证书,李某及郑某在该见证书上签名,李某与郑某证言也能证实其二人参与了该遗嘱的订立及见证过程,且李某与张某3存在常年代理关系亦不能影响该遗嘱性质,张某1、张某2所述遗嘱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相似案例:
案 号:(2013)浙杭民申字第118号
法 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意见:鉴于律师见证需要支付见证费是由于其提供有偿服务性质所决定的,而法律上要确认见证律师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非以见证费是由谁来支付或由谁收取来确定,故再审申请人张某甲认为见证律师在遗嘱签订中具有利害关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律师见证遗嘱存在两种情况:
(1)律师对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律师之外仍存在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此情形下,律师需要对见证人的资格、见证人是否见证全过程、代书遗嘱是否存在瑕疵等都需要特别关注。
(2)律师对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参与到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中,即律师之外不存在其他见证人,两位律师之一作为代书人。在此情形下,律师的注意义务更高,需要满足《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合法性要件,且必须注意要在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字,而非仅仅在《律师见证书》中签字,否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NO.2普通见证存在瑕疵但特殊情况下律师见证可补足其效力
律师见证过程中需要对见证事由的合法性要件审核,但是在见证事由的合法性要件存在瑕疵时(实际属于律师见证过程中的疏忽,应避免),因为律师见证的存在,可能可以将该项瑕疵予以补足,遗嘱不至于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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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5)桂民申字第224号
法 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一)2006年,黄某的遗嘱并非其亲笔书写。
(二)黄某的遗嘱是由他人代书,但代书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名,
(三)创想律师事务所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了见证。
法院意见:
(一)证人陆某、雷细冬的见证及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表明,黄某在2006年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语言表达能力正常、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且该遗嘱的内容与黄某此前订立的2004年遗嘱内容一致,均指定讼争房屋由周某戊继承,应认定该2006年遗嘱是黄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该遗嘱在形式上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字,虽然没有代书人签字,但是创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此份遗嘱进行了律师见证,已弥补了遗嘱的形式瑕疵,申请人称该遗嘱形式不合法,理由不成立。
相似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甘民申字第1138号
NO.3律师见证虽存在瑕疵但可能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
律师见证存在瑕疵时,仍可能满足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此时不会对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造成严重的影响。即便如此,律师见证仍应遵守相关的行为准则,对见证的各项事由进行审慎核对并制作相关的谈话笔录,避免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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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6)鲁02民终4163号
法 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一)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居住在本市上海路55号,并非见证书上写明的上海路70号。该见证遗嘱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没有谈话笔录和录音录像。
(二)上诉人认为该见证遗嘱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无效遗嘱处理。
法院意见:
争议焦点在于该见证遗嘱存在的瑕疵是否导致遗嘱丧失效力。
(一)该见证遗嘱的确存在写明的见证地点不准确,缺少谈话笔录材料等问题。
(二)但是根据案卷里现存的材料,可以佐证该遗嘱是经过见证人与被继承人多次接触、沟通后,在两位律师见证之下由律师代书订立的,见证人对立遗嘱的过程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见证书。该见证遗嘱除存在上述瑕疵之外,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NO.4《律师见证书》中的律师签字不同于见证人签字
律师见证书中应当明确记载代书遗嘱的全过程,应当记载遗嘱制作的方式、制作人、签字人签字的过程等。如代书遗嘱上缺少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的,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件,律师在《律师见证书》而非遗嘱上签字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律师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存在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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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6)鲁02民终4100号
法 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一)2011年2月18日,原、被告的父母向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递交见证申请书,申请该所对原、被告父母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进行见证。
(二)在该所律师韩宝礼、窦晓丽见证下,戈某贵、王某花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捺印,该律师所及见证律师分别在律师见证书上盖章、签字,该所业务部长刘积波在封面签字。打印的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字,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字。
法院意见:
(一)从遗嘱形成来看,涉案遗嘱并非遗嘱人亲自书写,亦非他人代为书写,系打印形成。被上诉人称遗嘱系一名见证律师起草制作,但是律师见证书未记载遗嘱制作过程以及制作人身份,无法确认遗嘱制作过程及制作人。
(二)从遗嘱签名来看,打印的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字,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字。律师见证书系律师对见证过程的书面陈述,不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与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2011年2月18日戈启贵与王素花的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和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NO.5小结
律师见证在代书遗嘱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需要注意的要点,前述仅对关键性部分进行了提示。律师见证可以应用于诸多方面,遗嘱见证是较为常见的类型。本文作为律师见证业务阶段性总结的一个结点,仅展现了律师见证适用领域的冰山一角,在今后的分享中,将在合适的时间就律师见证业务问题展开更深入的探讨。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遗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
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