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提供的居住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01-01开始实施,新的概念和法律条文开始直接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谈一下居住权和提供的居住权利的异同点

居住权是随着近年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新概念,在民法典中同样得到明确。指的是对房屋拥有完全民事权的一方给予他人(不一定需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互关系,可以是完全陌生的人。)在该房屋中的居住权利,并且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法律上明确的权利。不随产权人变化而变化,除非在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否则,该项权利伴随居住人终生。

提供的居住权利,是指允许他人居住但没有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除非未成年抚养人,否则,该项权利随时可以取消。

区分开这两个概念,一个是居抚养责任当中所包含的,为孩子提供居住场所的责任,另外一个是《民法典》所讨论的居住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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