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接受的应税劳务?共同接收方可以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在税前扣除。

                                                                     林铁蛋 铁蛋税客 2020-03-04
言归正传: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召开各分、子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取得一张会议费其他费用发票,可否以分割单的形式分摊给各个分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是共同接受的应税劳务?
例如:集团公司邀请某位老师对所有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一次专业培训,这位老师向集团公司开具了一张培训发票,集团公司要求所有分、子公司按照参加培训的人数分摊这笔劳务费。这就是一种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共同接受的一项应税劳务。
有人问到工程项目水电费是否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这个铁蛋在2018年已经写过两篇文章,可以自行阅读。
2018年7月30日《建设方转售水电,可以不用发票,只用分割单?.
2018年8月28日《再驳“建设方转售水电费,施工方使用分割单入账可以税前扣除”
什么是原始凭证分割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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