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他们涉税54万不予处罚,我涉税5000,罚4000,因为我是苏州的么?
首先呢,我们先说那个没啥疑问的案例
当事人王大仙于2017年7-8月期间代理大海阿了个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门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眼线笔共计4批次,申报数量若干,经查,当事人在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未按规定申报第一法定数量。(详见附件)
嗯,事情来了,咋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来看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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