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他们涉税54万不予处罚,我涉税5000,罚4000,因为我是苏州的么?

早上有朋友跟我吐槽某海关
嗯,就跟标题一样
一个大海企业涉税54万,一毛钱没罚
一个苏州企业涉税5千块,罚了4000
处罚海关当然是大海海关!

这样的对比简直就是写小说了,有木有?
对比很强烈!矛盾很突出啊!
世上的一切矛盾都是来自攀比

首先呢,我们先说那个没啥疑问的案例

苏州的企业也是认栽,认罚的
说起来呢,也没啥特殊的
就是他们委托DHL报了几票货样广告品
然后价格坑了,估计是境外发货人随便写写了
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随便写,你也不能一眼就被人看出来吧
比如有两票他们发票显示的价格都是100美金
100就100,你也看看你的品名撒
大哥,你们进口的是芯片啊
除非海关瞎了,才信你,芯片有这么齐齐整整的价格
还是样品,一看就是随便做的
嗯,没啥说的,最后海关稽查了
总共三票,漏缴税款人民币5096.39元
被海关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为由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本来吧,也没啥
罚了就罚了呗
但是呢
无聊瞎看看的时候,发现别人漏缴税款54万,最后不予处罚了
不服能咋地?
就来找我了
完了,这是都知道我打不开海关网站,心里有气啊!
你看看,偏偏我还就真的有气,宝宝心里苦啊!
差距是客观存在,要承认
嗯,不说废话,上案例:
当事人王大仙于2017年7-8月期间代理大海阿了个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门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眼线笔共计4批次,申报数量若干,经查,当事人在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未按规定申报第一法定数量。(详见附件)
嗯,这个王大仙是个报关行
然后呢?
海关一通操作猛如虎,发现漏税250
哈哈,开个玩笑,发现王大仙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4.6万元
这啥行为当然是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嗯,没啥好说的
处罚呗,这有啥好说的,没报就罚他!
狠狠的罚他!!!
哈哈哈哈,当然没有!
如果罚了嘛,还有今天这案例啥事啊?
结果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咦,居然没罚款
我去,这是为啥呢?
胖子我也有点懵逼
此刻需要配图
每个圣人都有不可言语的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洁白无瑕的未来

嗯,事情来了,咋办呢?

先去摸摸底,这眼线笔到底是个啥玩意啊?
先看监管条件吧,为啥要突出第一法定单位呢?
这个编码是啥个啥?
嗯,胖子我刷一下就把这个案例丢到二号归类中心去了
呦西,归类这种事,二货们最拿手
不不不,是二号们,哈哈!
税号很快搞定!
监管条件啥的都没问题
那为啥有税差呢?继续智慧众筹啊!
二号的同学们,不负所望,继续分析

消费税浮出水面
波神直接贴了公告
嗯,商品信息咱们都搞完了
可以确定了,因为这玩意涉及消费税
所以导致了税差
可是-----
为啥不予处罚啊!

不管怎么说,这确实了是违规了!申报不实了哇!
问苍天苍天不语
问大地大地无声
好吧,回过头来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到底咋了呢?王大仙真的法力无边?
答案就在海关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是个啥?

来看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难道是受他人胁迫?
俺们群友也有点蒙,这事能受谁威胁啊?
就在胖剑我边扯边思考被谁威胁的时候
发现了不对味,这个受他人胁迫是第一款的第二条啊?
那第二款是这个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嗯, 4000哥,俺们给你把理由找到了
他们不予处罚的原因是:54万这点小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管你们服不服,反正我服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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