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瞩目的《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有何变化
编者按
民商事主体在签订商事合同时,为了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另外签订定金合同,那么如何正确适用定金罚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此次《民法典》也就定金罚则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快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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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罚则新旧法律条文对比
根据对比上述新旧法条,我们能够发现,想要适用定金罚则,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点:
1.必须存在违约行为
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更是基础。违约行为泛指任何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瑕疵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的范畴.
2.具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合同目的一般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与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当中民商事主体在签订商事合同时都会给合同双方或一方约定繁多的合同义务,但并非违反任意条款都能够直接适用定金罚则,主要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依据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导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必须书面约定)、实践合同(必须有交付定金的客观事实)。若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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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意见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