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委托理财只享收益不担亏损,这种保底条款无效
随着理财热度的不断攀升,保底理财进入人们的视野。保底理财表面上安抚了委托人对市场高风险的忧虑,实则多数无法得到兑现,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如何认定保底理财协议的性质?当事人主张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保底理财委托合同纠纷案。
谭某与任某签订有偿代客理财协议,合同约定:谭某将自有资产委托任某进行保值、增值管理,任某将该资产用于投资黄金白银贵金属业务。谭某以本人名义在某公司开设交易账户,并将该账号及交易密码告知任某,任某拥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无资金调拨权;谭某无下单操作权,有资金调拨权。合作时间为一个月,该期间谭某不得取出本金,初始资金为30万元,谭某每月固定获利9000元,资金亏损由任某全部承担,盈利9000元以上的利润由双方按照谭某四成、任某六成的比例分配。签订协议当日谭某将30万元转入本人开设的交易账户。20天后,任某平仓止损后不再交易。谭某在合作期满后将账户剩余资金4万余元取出,多次联系任某,任某先后返还谭某10万元,后避而不见,谭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谭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有偿代客理财协议有效,诉请退还剩余16万元资金及按照每月9000元支付固定利润。庭审中,任某辩称贵金属投资属高风险投资,亏损风险应由委托人自担。代客理财协议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合同属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偿代客理财协议约定委托人自己开设资金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系委托理财合同。协议中约定委托人谭某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只享有固定收益加利润分成,具有保底条款性质,违背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规则,属无效条款。该条款属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谭某以合同有效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合同无效不一致。在此种情形下,审查合同效力是查明事实的基础,应当甄别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性质及法律依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能够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谭某诉请返还剩余资金及支付固定利润,其中,退还剩余委托资金系合同无效的后果,法院判决任某返还谭某剩余委托资金16万元。
转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刘祖一 徐卫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