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未约定计算措施费、管理费...
最高院:施工合同未约定计算措施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的工程部分,是否可参照合同对其他工程部分约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前述费用
最高院二审认为:
对于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及设备是否取18个点与取3.413税金后的差额229651.8元,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约定,浙江城建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应计入工程造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的内容:5.1.3以施工图明确的施工范围的工程量为计算基础。5.2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即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建筑工程结算总造价=(定额直接工程费+定额技术措施费)×(1+18%)十(材料价差+人工费价差)×(1+3.413%)。综合费率18%中已包含组织措施费、管理费、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规费、乙方范围内工程报建、检测、税金等五大费用;材料调差和人工费调差只计税不计费。
(2020)最高法民终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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