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2.0 | 储罐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储罐VOCs治理
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2021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以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
小E在聆听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宁淼研究员主讲的关于解读《65号文》的公益讲座后,近期将陆续针对VOCs治理突出问题的十大关键环节一一与大家进行分享探讨,本期带来的是“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相关问题表现、排查检査方法、治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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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
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
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某固定顶罐
呼吸阀无组织排放
某固定顶罐
泡沫发生器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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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检查重点
《65号文》中明确要求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开展排查工作。
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同时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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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要求
针对当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VOCs管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持续推进储罐VOCs深度治理势在必行,因此《65号文》结合储罐选型要求、密封管理、排气收集处理等方面给出了明确治理建议,为“十四五”期间相关企业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落实罐区综合整治提供了方向指引与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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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罐型
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
02
加强储罐密封管理
重点区域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
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2000μmol/mol
储罐罐体(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应保持完好,储罐附件的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保持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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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排气高效收集处理
鼓励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
储罐排气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
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撰稿:卜梦雅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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