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2020年捐款芳名碑须请示后再悬挂
温馨提示:2020年捐款芳名碑
须请示后再悬挂
2006年药王庙重修是由附城村委进行的,有写于2007年3月18日的《重修药王庙碑记》为证:
宋德云摄
根据这篇碑记,药王庙“正式动工修理”的时间是2006年10月14日。此前的药王庙破败到什么程度呢?有摄于2006年8月12日的照片为证:
吴勇华摄
药王庙是郁南县重点保护文物单位,有牌匾为证:
吴勇华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城镇附城村委2006年重修药王庙这个郁南县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重修请示。
二、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提交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
三、郁南县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在审批这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承担维修、重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获得郁南县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的同意。
由于《重修药王庙碑记》对此没有交代,山人不知道附城村委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如果满足了,那他们的重修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建城镇附城村委2006年维修、重修药王庙,对文物的破坏并不大,而重修也的确让药王庙得到了保护。这一点必须肯定。但也必须指出,其对文物的破坏还是有的。
如今药王庙里最耀目的是从2006年到2019年的历年捐款芳名碑,黑色的大理石,金色的字体,与有着311年历史的古庙格调格格不入,并把极有历史价值的古碑淹没于其中。而镶嵌在右边古墙壁的芳名碑,是把古墙打掉后镶嵌进去的。悬挂在右边古墙的芳名碑,则是通过在古墙壁打孔以挂和托的办法进行固定。无论镶嵌还是悬挂,都对文物造成了破坏。
药王庙左边古墙的捐款芳名碑(局部)
黄国俊摄
药王庙是郁南县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建城附城村委哪怕是在里面打一颗钉子,也应该经得郁南县文物保护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山人不知道,一年又一年地把捐款芳名碑镶嵌、悬挂在药王庙里,附城村委有没有请示过郁南县文物保护部门并获得同意。如果有,则合法,药王庙所受到的破坏,责任不在附城村委;否则,就是违法,责任全部在附城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