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丨签证,解决工程量争议的王牌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施工,发包方付款,为合同双方各自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说,实际施工范围如果都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工程量通常无争议。
如果施工方超过合同约定施工,比如发包方临时提出增加施工项目,竣工结算通常会因工程量发生争议。
此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01月01日施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即是说:
(1)工程量的确定,首先应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的文件进行确定。
(2)没有签证及其他书面证据直接确定工程量发生的,承包人需要证明:
1.相关工程量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如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书面函件、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电话沟通记录、会议记录等。
2.同时,也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发生实际施工行为,实际产生了工程量。如根据施工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的各种通知、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补充协议、备忘录、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通知资料、工程检验记录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主要载体的证据,还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第三人证明等等。
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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