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丨签证,解决工程量争议的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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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施工,发包方付款,为合同双方各自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说,实际施工范围如果都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工程量通常无争议。

如果施工方超过合同约定施工,比如发包方临时提出增加施工项目,竣工结算通常会因工程量发生争议。

此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01月01日施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即是说:

(1)工程量的确定,首先应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的文件进行确定

(2)没有签证及其他书面证据直接确定工程量发生的,承包人需要证明:

1.相关工程量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如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书面函件、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电话沟通记录、会议记录等。

2.同时,也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发生实际施工行为,实际产生了工程量。如根据施工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的各种通知、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补充协议、备忘录、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通知资料、工程检验记录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主要载体的证据,还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第三人证明等等。

因此,如果承包人通过提供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增加的工程量,且该增量是发包人要求或者同意的,那么增量部分就应当纳入工程量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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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在该案中承包方提交了签证作为工程量的证据,但是发包方主张签证程序不完善,只有监理单位签字,没有建设单位签字,并称签证对应的会议纪要上面的监理人员等签字是伪造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工程签证的实质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就施工调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是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约定,所以签证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依据。

发包人潭衡公司主张部分签证单及会议纪要上的监理人员向水林、潭衡公司刘经森的签名系伪造,要求鉴定,但是监理本人出庭接受询问,认可签证单的签字是其笔迹。在监理人认可签字笔迹、监理单位也未明确否认的情况下,发包人潭衡公司申请笔迹鉴定无实际意义,会议纪要应予采纳。
关于签证程序不完善的部分。该部分虽然只有监理代表和施工单位签字,没有建设方签字确认,但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单位代表工程建设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控制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工程建设有关的联系活动,一般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签署工程计量凭证、审查处理工程洽商变更,亦在监理单位职责范围之内。因此在签证有监理代表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潭衡公司关于签证未经其签字确认即工程尚未施工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即,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发包方关于签证存在程序不完善、监理单位无权确认工程量的主张,并结合会议纪要等其他材料,认可签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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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签证作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合同的履行或者变更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在证明工程量时优先适用。如发包方不愿签证,则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做好证据固定,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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