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官(院)不当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诉诸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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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实际效果来看,以诉诸媒体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救济,往往比诉诸法律来得直接有效,慢慢的为更多的律师效仿,即便不愿做或不敢做,但律师群体大都心向往之。

当在顶层设计之中,已经极大幅度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增加和扩充了律师救济途径之时,更应当选择的是顺势而为,以正当的手段将这些权利坐实夯实,这不失是明智和顺应时事的做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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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会遇到法官不当行使自己权力乃至司法腐败的行为。从应然的做法,当遇到这种情形时,由于法律是通过程序和规则解决纠纷,应当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救济。但现实中,也有不少律师选择通过诉诸媒体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救济,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死磕”律师现象。

从表面实际效果来看,以诉诸媒体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救济,往往比诉诸法律来得直接有效,慢慢的为更多的律师效仿,即便不愿做或不敢做,但律师群体大都心向往之。这就出现了当律师面对法官(院)的不当行为时,到底是该诉诸法律还是诉诸媒体的命题。
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虽然是受当事人委托,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使命。但律师的角色和定位并不局限于此,还肩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并与检察官、法官一道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点,即便是强调直接对抗的英美法国家,也并未把律师单纯视为当事人代理人。
在美国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序言中,律师被描述为“法律职业的一员,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作为法律制度的职员,对司法质量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自然就和普通公众之间存在区别,一切言行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行就应当从维护整个法律制度,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严,维护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的品格的角度进行考虑。不能轻易去做损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损害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品格的事情。
那种采用诉诸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救济,虽然表面直接有效,也在个别案件中发挥了独特和重要的作用,但行为的结果表现出来的是对法律救济途径的不信任,是对法官(院)的不信任,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如果成为一个普遍性行为,最终会损害到法律、法治本身,损害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损害到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的品格。
这是因为如果连律师都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又何以建立起社会对法律的信心,如果连律师都对法官(院)失去信任,又何以建立起社会对法官(院)的信任。职业共同体内部都互相指责,不互相尊重,又何以让公众相信职业共同体的品格和给予相应的尊重。一时的胜利和成功,长久的后果是伤害到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律师职业。
有人或许会说,这种认识只能存在于理想法治状态下,法官(院)整体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法律救济渠道整体通畅并有效,自然不必诉诸媒体或其他方式。但在我国,这一基础性条件并不具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层级法官之间并不独立,某些重大案件,下级法院或下级法官的行为本身就是受到上级法院或上级法官的控制和安排。
共同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外部环境尚未形成,制度本身还存在诸多缺陷,走法律救济渠道只会是缘木求鱼,采用诉诸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属于不得以而为之。而且在法律救济渠道无效之后,放弃作为是对现有制度和社会中所存在的不良现象的姑息和纵容,是背弃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敢勇于进行抗争,应当以一己之力进行推动和改造。
对于这种认识,我个人表示认可,这的确是我国的现实问题,也是导致律师不诉诸法律而诉诸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以法律手段救济无效或者投诉无门时,在特定的案件和特定情况下,这也不失是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坦率地说,自己有时还心向往之,只是自己缺乏勇气罢了。
但从内心而言,认为这实质是以非理性对非理性,是以恶制恶,以暴治暴的丛林法则,大家都抛弃程序和规则,长远而言并不利于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养成。这好比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关系,是已经有一个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后,才规范自身行为,还是先规范自身行为来不断推动规范有序法治环境的养成。虽然有大乱之后,才有大治的说法,但这种混乱本身在目前环境下并不利于律师本身执业环境的改善和地位的提高。
这是因为在我国,律师这个职业远未达成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理解,很多人还是视律师为诉讼的掮客和麻烦的制造者,任何行为的不当很容易成为别人反制的手段和武器,并以此为理由进一步限制甚至是剥夺律师的权利。更何况不少惯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的律师,自身出发点并不是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而是为了吸眼球,博出位,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会进一步落人口实。鱼龙混杂之中,让社会和有权机关对律师整体职业轻蔑甚至是敌视,出现大量的负面评价。
个人认为,当在顶层设计之中,已经极大幅度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增加和扩充了律师救济途径之时,更应当选择的是顺势而为,以正当的手段将这些权利坐实夯实,这不失是明智和顺应时事的做法。
更何况,诉讼中角色和定位的不同,自然也会导致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从自身角度提出的评判和指责,并不一定完全能站住脚和绝对正确。以诉诸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救济时,如何确保你对他人的批评确切无疑,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律救济途径就是通过程序和规则解决这些争议问题。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披露,选择走投无路的爆发,诉讼于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也并不必然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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