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愿意协助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可以加入债务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三人愿意协助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可以加入债务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
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
承担连带债务。
Article 552 If a third party agrees with the obligor to join in the debt and notifies the
obligee or the third party indicates its willingness to join the debt to the obligee and the obligee does not explicitly reject the joining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the obligee may request the third party to bear joint and several debts with the obligor to the extent of the debts the third party is willing to bear.
如果债务是金钱债务,第三人或什么人随便加入,债权人不会反对的吧。但如果债务非金钱债务,第三人加入的,债权人未必会同意。民法典中的债务很多是指“义务”,不能见到债务就相当然地理解为金钱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也包括第三人未与债务人约定单独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第三人加入,就必须及时、明确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表明其不同意第三人加入,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加入。此处,无论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还是第三人单独加入实际上相当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但此要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时的要约和承诺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承诺需要有受要约人的明确确认,没有明确确认的视为拒绝要约。但由于是债务加入,因此,法律对此作了反向规定,因为大部分债权人都会同意第三人加入的。
第三人加入债务可以在债务的全部范围内加入,也可以明确只加入部分债务。第三人明确只加入部分债务的,其只在其明确加入的部分内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在第三人明确的范围内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的时间是多久,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大致上法官、当事人和律师都有一个模糊的标准,正因为这个标准是个“模糊”标准,因此,债权人不同意的宜早日通知第三人或债务人。也正因为这个标准是模糊的,因此,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办法提出反驳。法官说了算。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是否一定需要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时间考虑后才能履行债务呢?第三人是否可以通知债权人后直接履行债务或者干脆不通知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呢?根据本条的精神,第三人需要给予债权人一个合理的时间,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加入。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如果第三人表示加入债务时,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必须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备案,并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相关法律文件做实。如果原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在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也要重新约定仲裁。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能解除或减轻债务人的履约义务,因为第三人加入后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只有在第三人实际履行了义务之后,债务人的义务才解除。虽有第三人加入,债权人仍然可以只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加入为理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