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六部门制定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出台新型工业用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从项目申报、项目办理、分割转让(租赁)及履约监管等方面,规范了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管理的程序,为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的落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知原文

关于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工作、保障项目落地,特制定实施细则。

项目申报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应满足产业、选址、主体准入及其它相关要求。
(一)产业准入要求
1.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应满足全市“十四五”规划建议中的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全市“965”现代产业体系目录(见附件1),并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各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产业准入要求;
2.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须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3.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不得低于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各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投入产出标准。
(二)选址准入要求
1.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宜布局于产业集聚、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其中,集中布局的原则上应选址于城市的重要发展廊道上;
2.城市中心、各开发区核心区域及其它对功能业态、建筑风貌有明确要求的区域原则上不安排。
(三)主体准入要求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开发主体及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须为在武汉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开发主体、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及产业用房的承租主体的具体准入及退出机制。

项目办理

根据《意见》,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报受理
已供地调整M0项目由产权主体向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资料要求附后,申请表见附件2);新供应M0项目可参照各开发区招商项目落地流程办理,具体程序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二)审查
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责任部门对项目的产业业态、项目选址、空间布局、申报主体资格、项目效益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经初审同意后,提交各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审查不通过的,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反馈。
(三)办理规划手续
审核通过后,由产权主体或拟供地的储备主体向各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其中涉及控规维护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审定控规维护方案后,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新“一张图”;
在项目的方案设计及审查中,产业用房中主要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主要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应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的设计标准可参照武汉市公租房,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四)办理供地手续
各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意见》,核算出让(租赁)价格,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应在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以下简称《履约协议书》)后,再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履约协议书》和新供应M0项目的公开出让文件中,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分割销售的比例,以及后续可增加比例的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发主体申请增加分割销售比例(不超过50%)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按申请增加分割销售比例的时点,按照新旧分割销售比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差值核定土地出让金。
各开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时,在权证附记一栏处注明“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0)”等字样,并记录在簿册中。

分割转让(租赁)

(一)分割转让(含二次转让)
根据《意见》,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受让主体对象需符合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准入条件。其中,配套用房的受让主体须为该项目购置产业用房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报受理:受让主体经与开发主体协商一致后,向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转让方案: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提交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3.办理不动产转让及登记手续:审核同意后,由受让主体向各开发区房产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二)租赁
产业用房用于租赁的,承租主体必须符合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准入条件,承租主体的入驻申请表及租赁合同须报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履约监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履约协议书》相关内容,与开发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建立监督机制,制订出台具体监管措施,指定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办为履约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主体及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及财政贡献等进行监管。对未履行《履约协议书》的,由各开发区履约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履约协议书》中的违约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协助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履约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投入产出效益、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

申报资料

(一)已供地调整M0项目申报所需资料:
1.新型工业用地(M0)申请表(附件2);
2.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相关资料。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项目选址、初步方案、建设内容(产业及配套用房面积、分割转让比例等)、投入产出效率(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及土地产出率等)、建设周期等。
(二)新供应M0项目申报所需资料:
可参照已供应M0项目所需资料,具体按照各开发区招商项目落地资料要求。
(三)分割转让(租赁)申请所需资料:
1.受让新型工业用地(M0)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3);
2.承租新型工业用地(M0)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4);
3.承租、受让企业概况,项目主要产品、产量、总投资规模、工艺流程、预计年工业产值、税收、利润、年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方面分析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它相关资料。

其他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具体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细化产业准入、选址准入、主体准入要求及分割转让管控要求,深化制定履约协议书的内容和监管机制。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开发区实施方案的指导,根据需要可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涉及新型工业用地(M0)的细化措施。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备案的指导和解释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分别负责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中生产制造类、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的产业准入的指导和解释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招商的指导和解释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的指导和解释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的指导和解释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和解释工作。
实行项目动态监测及年度评估。开发主体或运营管理方负责填报新型工业用地(M0)出租登记情况表(附件5),每月上报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产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每月应对本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运营及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为开展年度评估的依据。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有效期与《意见》一致。

附件:

1.武汉市“965”现代产业体系目录

2.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申请表(样表)

3.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受让企业入驻申请表(样表)

4.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承租企业入驻申请表(样表)

5.新型工业用地(M0)出租登记情况表(样表)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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