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
很多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有立案鉴定这一个程序,有检察机关行使。其实民事案件也可以申请立案监督,当事人需要写一份申请书,那么,律图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推荐一篇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男,20XX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90011987××××0036。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号,电话:155××××5279。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中心。
负责人:唐××,电话:138××××5549。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为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申请监督请求:
1、请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都区人民法院(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由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双方履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无房产证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多交的费用以及主张权利而致的各项损失);
2、鉴于该案在法院判决后,现位于曾都区××××四楼4-1房屋已经被拆迁灭失,因此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已不可能,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4492.75元(自 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4月26日);
3、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协议,双方于当日交付购房款合计50000元且同时交付房屋。协议约定申请人所购房屋享有百分之百产权,并约定由被申请人保证为申请人办理好房产证。然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履行办证义务。申请人无数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协议为申请人办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在长达14 年之久均以各种借口不予办理。
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致使申请人及亲属在就读、就业和其他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
20XX 年5月,申请人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提供购房协议、购房款收据、双方主体适格等证据和违约金计算的法律依据。要求一审法院判令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履行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由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54492元。
为此,特提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此致
XX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吕 ×
20XX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立案监督这一块还是缺乏相关的规定,因为在实践中申请立案监督的当事人还是非常少,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立案监督肯定越来越受到重视。
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樊甲,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138xxxx2595。
申请人:骆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樊甲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殴打的受害人。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樊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2013]第3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2013]003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骆某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2011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樊甲 骆某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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