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责任改革:美国《通信规范法》230条修改事件观察

《通信规范法》第一部分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不满18岁的人提供或者传送下流、淫秽的评论、要求、建议、形象等材料或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第二部分即第230条,分为三款,第(a)款指出迅速发展的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为公民提供了信息资源获取方面的巨大便利,为政治生活、文化发展、智力活动都提供了更多途径,使人们在政治、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都越来越依赖网络;第(b)款规定,美国的基本政策是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相关市场的自由活跃,同时还要建立阻断和过滤技术以保护儿童远离不良信息;第(c)款“对‘good Samaritans(good Samaritans是基督教寓言的事物,指做好事的人)’阻断和屏蔽的保护”规定:(1)网络服务的用户和提供商都不得被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的发布者或发言人,无需为第三人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为其出于善意而针对暴力、色情等内容采取的任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为其向网络内容的上传者提供限制访问的技术措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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