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合同、需要赔偿吗
小杜在一家教育培训公司担任企划部经理,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为公司策划了几次成功的品牌活动。就在前不久,人事部通知他下午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告知他原因,也没有任何赔偿。企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公司强行解除与小杜的劳动合同,造成小杜的工资收入受损,公司应按小杜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