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财务舞弊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审计师的责任有多大?
问题补充:虚增利润3.6亿元,上交所质疑:审计为什么未发现公司财务舞弊?会计师回复: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形。(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pypqEkeQ6RDhw16j4FwQ)
答: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经不是新闻了,看的太多我都快麻木了。但东方金钰却让我兴趣大增,这是一次普通中透着特别的财务舞弊案,很有关注的必要。
说它普通是因为金额普通——虚增利润3.6亿元,康美、康得新都上百亿了,3.6亿已经刺激不了中国股民粗大的神经了;对当事人处罚普通,最高罚款30万,最低3万,和亿级的造假金额相比,不值一提;造假手法也很普通(这个后面细说);审计师和前辈们一样否认自己有任何责任,这个也很有普遍性。
特别在于造假标物很特别——翡翠原石!(这个比早被玩坏的扇贝好玩多了)
对案件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证监会的原文,因为专业用语过多,怕看不懂的可以跳过,我这里细说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从2016年开始,到2018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东方金钰共19人合伙进行财务舞弊,分三次虚增营业收入5.6亿元,虚增利润3.6亿元。手法简单粗暴——通过关联交易,让虚构客户高价收购自家商品。
举个例子,A公司今年任务没完成,年底想突击一下。于是领导找了一个老客户,签了一份虚假合同,把一批刚从外面收购进来,价值1000万的商品以2000万的价格卖出,合同签了,发票也开了,但货没发、钱也没收(客户又不傻,不可能真出钱),挂应收账款2000万,收入2000万,结转成本1000万,1000万的利润就出来了。等到年终考核结束,第二年把假合同一撕,说对方没给钱,协议做废就行了。如果第二年经营的好,把去年窟窿补上,啥事也不会有;如果经营不好,甚至还不如去年,那也没关系,把金额搞大一点,年底再来一次就行(只要没有追究,可以一直玩到资金链断裂)。
这个手法过去在国有企业非常普遍,现在也有用的。但上市公司不多见。
因为审计师可以从没有现金流和毛利率过高(远远高出市场价值)这两点判断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予确认收入、利润。
所以东方金钰对这个古典的会计造假进行了升级改进,由1.0版升到了2.0版,这是全方位的升级改造。
现金流升级:第一步——把资金洗出去,东方金钰先是找六个人冒充供应商,并以他们的名义开了19个银行账户,然后向这些账户转款,都是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真金白银。
第二步是把钱转进来,还是上面的手法,以高出成本价的价格卖出去,假设公司转出去采购款有4个亿,加一倍的价格,卖掉一半,那么销售收入就是4个亿,成本是2个亿,利润也是2个亿,还有2个亿是存货,这转出去的钱又原封不动的回来了,利润却平空增加了2个亿。这一切都是有真实银行流水的,单据上没有问题,银行账户也是真的。
标的物升级:这是本案最有特色的一项,标的物,也就是交易的商品不是一般的东西,是翡翠原石。我们都知道翡翠原石这东西是没办法估价的,没切时有一切可能性,切开了要么是石头,一文不值,要么是翡翠,价值百万。所以它没有市场价,东方金钰可以宣称——这批原石都是好货,里面真东西,以高出进价一倍的价格卖出没有问题。
客户升级:本案中东方金钰找了六名假的供应商和六名假的客户,这12个人全在公司控制之下,发函对账都能全力配合,这就给审计工作制造了一定障碍。
整个事件就是这样,东方金钰在财务造假方面体现出了工匠精神,细节方面,从合同到付款、收款都有完善的处理,参与人员之多也是近年少见的——内部有19人,外部12人,先后开了19个银行账户,时间跨度长(从2016年开始),花费了相当的精力,真不明白他们有这么大决心为什么不好好用在经营上。
再说第二问题——审计师的责任有多大?从证监会的反馈看,审计师肯定是有责任的,但他们显然不服,回复中审计师强调“在前期的审计过程,我们认为我们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形。”
他们声称自己认真履行了“存货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没有发现问题,所以无责。
言外之意——履行审计程序是审计师的责任,只要程序走完,没有发现问题,审计师就无责,再有问题那是会计和公司的了。
这和公众的认知会有一些偏差——明明公司都认账了,审计还在强调未发现财务问题,那审计在其中有什么作用?
其实我们仔细看一下审计报告就会明白,主审所的回复很有代表性,也是一直以来审计行业的共识——审计的任务是针对现有的材料发现问题,如果这些材料是假的或者对方拒绝提供真实材料,导致审计失效,那审计师是无责的(比如材料不全,审计师会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实话讲,很多会计们也有类似的想法——业务给我什么 发票我就做什么账,只要领导签字我就付款,其他的我是不管的。
但大家都这么想不等于就是对的。
会计准则里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管形式是什么样,重点是事实什么样。个人以为这一条也适用于审计,不管公司造假手法有多么高明,假的就是假的,从常识也能看出翡翠原石这东西有多不靠谱,如果实在没有证据可以出保留提示风险,也可以要求挂账暂不确认收入(等所有石头全部卖掉再确认),轻飘飘的一句“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想无责,肯定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