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老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6招!

被执行人名下

没有可供执行的房、车、存款

债权人就只能认倒霉?

近日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就执结了两起被执行人

名下无财产的案件

提取保险把案结

刘某与曾某签订了租车协议,然而曾某一直拖欠租金。刘某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支付7000余元,但曾某未履行,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曾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曾某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法官发现曾某名下曾购买保险,于是立即下达裁定对曾某名下保险进行了提取。该案以此方式得以圆满执结。

冻结股票账户促履行

王某向贺某借款5万元,在陆续偿还了2万余元后,剩余的2万余元则迟迟不还,贺某多次催讨未果将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约定王某于2020年7月底前向贺某一次性支付2.2万元。然而王某仍未还款。

执行过程中,王某声称自己没钱。但执行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名下有股票开户信息,且在近期存在股票交易记录,于是当即冻结了王某的股票账户,并且告知王某尽快履行,否则法院将依法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

考虑到股票被强制卖出可能导致的损失,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在收到王某转入的执行款后,执行法官依法解除了对王某股票账户的冻结。

所以你明白了吗?

除了房、车、存款外

以下六种财产也可被执行!

01
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如果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可提取的存款余额,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02
养老金:可执行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03
行政单位自有资金:可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15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04
企业党组织非党费资产:可执行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但如果能证明是非党费资产,则可申请执行。

05
账户自有资金:可执行

严格区分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只有自有资金才能被执行。

06
金融理财产品:可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

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可以执行。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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