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二十四篇】第三篇
三、谋争篇
凡用争之法,有二削三全,削名为上,破名次之;削财为上,破财次之。全地为上,破地次之;全材为上,破材次之;全技为上,破技次之。是以谋全而服之也。是故争夺皆胜,非善之善者也;不争而服人之争,善之善者也。夫商之基奠,财名也,不能争者,财名皆寡者也,名利失何以争?
故善争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地,其次伐财,其下竞价。竞价之法,为不得已。
故善用争者,服人之心而非争也。故败人之地非竞也;毁人基业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名利不竭,而益可全也,此谋争之法。夫争者动之于合,合者动之于利,利者动之于益,故全其可全也。合者,整合也,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
故力争之法,十则纳之,五则併之,倍则削之,对则能竞之,少则能游之,不若则能他争。故小则力敏,大则力坚。
夫财者,商之气节也,财络则气力必坚,财困则气志必弱。
故商之所以患于财者三:不知财之不可以费而谓之费,不知财之不可以节而谓之节,是谓糜财;不知各部节度而施各司之职政,则财力必盗矣;不知各部之责权而就各司之职任,则气节必流矣。内政既流且盗,则他强之併必至矣,是谓乱制引胜。
故知胜有五:知可以争与不可以争者胜,识大小之用者胜,与市上下同仁者胜,以整待不整者胜,善人而用不疑者胜。此五者,知胜之道。
知己知彼,百用不费。顺利益之为合,逆利害之为争,故谋也。
势因需求之动,变生于两端之间,奇正发于两端之微。故预事不妄言,用机不多猜。且事之微者,其言不足全也。机之用者,其变不定见也。料外而往,料外而来,能卓见而不执偏者,谋争之先知也。
无谋而争者,遇闻则聚众议,见利则贪速图,贫知则困未料,多辨则无省危。故善谋者,不妄张议。善除隐患者,静理于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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