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争鸣】立案后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审查管辖权

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后,被告尚未答辩和应诉前,是否应主动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才能进行审查,因此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该规定来看,法院应该主动依职权审查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法院应该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有管辖权.

该款有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应诉答辩。

因此,若当事人既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没有应诉答辩,那么法院是不能视为有管辖权的,这时候就要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是否有管辖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后面还有一句内容: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也要审查是否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若违反了,就不具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能就视为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均表述为“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发现”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种是依职权主动审查,毋庸置疑,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要进行审查;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要依职权审查。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后,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若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要审查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若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就要审查是否有管辖权(此时就不仅仅是审查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还要审查地域管辖),若不具有管辖权,则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撰稿人:罗光俊

校    对:牟定法院办公室

编    辑:牟定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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