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第十八篇 外国人是否适用减免缓交诉讼费? | 这些年我和法院争执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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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外国人是否适用减免缓交诉讼费?

这是几年前的事情,有一个美国的当事人,在郑州当外教,骑电动车时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我们做为其代理人进行了诉讼,介入案件后发现我方当事人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就为其申请办理了诉讼法缓交手续,拿到立案庭后,立案法官一开口就说:“美国人,还没有钱要缓交?”,我说是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法官问那一条?我说:“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看过法条,法官说要向领导汇报,让我等等,过了一会儿,回来了,说:“原则上,没有问题,你还需要去民政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之后就开始了与民政机关的工作,到了民政局,民政局要求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不出就不给开,然后我们到了办事处,办事处说要居委会先开,他们才可以开,然后我们到了居委会,居委会说没有给外国人开过,另外老外不享受低保,不知道如何开,就在眼看要陷入绝境的时候,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了情况,最终说要入户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我们陪同居委会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我们当事人的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一切就很顺利了,拿着居委会的证明到了办事处,在办事处加盖公章后拿到了民政局,拿到民政局后也顺利加盖公章,看似一切完美,然而又出问题了,第二天拿到法院,立案法官说:“厉害,民政局也真给你开!”我说;“跑了一天,不容易!”,之后又去找领导汇报,回来后,法官说:“领导说证明不行!需要在上面写上情况属实几个字!”,无奈之下,又回到民政局,找她们写字加盖公章,在一番争执后民政局很不情愿的,写上了情况属实几个字并加盖了公章,拿回法院顺利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顿时感觉,我们好像完成了一起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成就感有一点,但是还是觉得,老百姓办点事不容易,政府官员都不愿意承担责任,一级一级向下推卸责任,都推给了居委会----这些不是公务员是临时工的人员身上,出了问题也和官员没有关系,都有临时工来背。其实,世上很多事情无法穷尽证明,只能无条件信任,并通过建立信用体系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不守信的人不再给予便利,对于守信的人给予便利,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否则,无限证明导致手续繁琐,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可能还证明不了,劳民伤财,政府官员工作量增加,群众也不满意!得不偿失!

     以上内容为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亲身经历,不能代表全部,仅为个例,不能以偏概全,如有不妥请及时告知!同时欢迎各位同仁留言吐槽,与大家共勉,一起见证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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