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法与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规范、政党或其它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结合上述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观点,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作为一个整体并以国家名义制定和认可来说的。实际上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法律、法规是由各种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国家意志性'在涉及到习惯法时是不适用的,因为习惯不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而成为习惯法

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征,对以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德国、法国以及当代中国是非常适合的,而对于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来说,法院的判例同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判例的形成也就意味着对于国家意志性的例外

D.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一基本特征,也就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同一性的非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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