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浙江一法院干警聚餐后摔倒去世,法院发布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他的不幸离世深感惋惜和哀悼,并对其家属表示慰问。
法官提醒:喝酒聚餐死亡,同桌只要做到这4点就可以避免担责!
聚会,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一起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但是,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为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一、过量饮酒危害大
2008年,17岁的刘某被呼和浩特市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饭店管吃管住。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休息时,刘某和同寝室的两名女孩儿在饭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到寝室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当晚,刘某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饭店老板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刘某的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急救车,但是,刘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刘某家属1万元钱。但是,刘某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刘某的家人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量致乙醇中毒死亡,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用人单位要教育好自己的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严加管束。我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刘某自己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劝酒惹官司
提醒:有些人酒风不好,无论对方什么情况,一定要杯杯见底。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喝的,与旁人无关。有一种民事责任其承担的条件之一就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大家都知道喝酒是伤身体的,对于酒友不停的劝酒,就是明知道会有伤害而为之,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劝酒的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判决赵某承担50%的责任,比较合理。徐某等人应当知道严重醉酒的后果,但仍劝赵某饮酒,且在赵某醉倒后,没有采取措施救治,致使赵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设宴请客要善始善终
提醒: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谢某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田某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