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证据,还是证据!物业服务应重证据的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每季度出具物业服务报告,在小区内公示,有业委会项目可在业委会备案。
2、公告张贴时,建立公告台账。包括如禁止违章搭建、禁止占用公共区域、施工公告、消杀、清洗外墙公告、禁止高空抛物等,也在留存范围内。
3、电梯维修、外墙清洗、消杀、绿化、管道疏通等工作中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台账,适当的将工作情况及结果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4、日常维修、投诉等及时处理并书面与业主确定处理结果。
5、日常涉及业主签字事宜,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字,非本人签字应当由代签人注明与业主的关系。
6、公司文本文件涉及业主签字,不得进行修改、涂画、增加、备注。
7、不定期进行物业服务问卷调查,针对业主疑问事宜,及时跟进解决并由业主确认跟进结果。
8、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种工作记录应当留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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