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定用途原辅料税务成本降低

12月1日起,在海南自贸港实质经营的企业——

进口特定用途原辅料税务成本降低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永亮

12月1日起,至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并用于特定用途的原辅料,可以享受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这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的核心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特定用途原辅料税务成本将因此降低。

释疑:“零关税”为何加引号?

细心的纳税人发现,42号文件标题和正文中的“零关税”加了双引号,这是怎么回事呢?

通常来讲,关税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可以区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暂定税率以及特惠税率等。例如,同样是税则号列为“08011200”的“未去内壳鲜椰子”,如果原产地为美国,那么进口企业适用12%的最惠国税率;如果原产地为巴基斯坦,那么进口企业适用5%的协定税率;如果原产地为老挝、缅甸和柬埔寨,那么进口企业适用0%的特惠税率,42号文件内的“零关税”则是特指一个单一税率——不考虑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只要符合42号文件的规定,都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

举例来说,注册在海南的甲公司为生产椰汁的公司,符合42号文件的规定,从菲律宾进口税则号列为“08011200”的“未去内壳鲜椰子”,完税价格为100万元。42号文件生效前,企业进口税则号列为“08011200”的“未去内壳鲜椰子”适用的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9%、消费税税率为0,那么,此时甲公司需缴纳关税12万元(100×12%)、增值税9万元(100×9%),共计需要缴纳税款21万元(12+9)。自12月1日起,企业进口税则号列为“08011200”的“未去内壳鲜椰子”适用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均为0,也就是说,甲公司在进口环节无须缴纳税款,节省21万元的涉税成本。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42号文件的主体是符合要求的企业。笔者提示,相关企业须满足注册条件和组织类型。整体来说,企业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合伙企业等无法享受零关税新政税收优惠。

追问:哪些原辅料不缴进口环节税收?

4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对“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内共有169项8位税目商品,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等零部件。笔者提醒相关企业,所用原辅料应在清单内,才能享受“零关税”优惠。

具体来说,相关企业欲享受“零关税”待遇,所购入的原辅料,必须符合海关的商品归类规则,并能够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内第138项——税则号列为“44079980”,货品名称为“厚度超过6毫米的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其他温带非针叶木木材”,企业要申报此类木材,必须注意木材的厚度、加工工艺以及树种3个要求。如果购入的木材厚度达不到6毫米、未经特定的加工工艺,或者不属于温带非针叶木,那么企业则不能享受“零关税”待遇。

在众多原辅料中,相关企业尤其需要关注零部件的规定。42号文件第三条详述了零部件可享优惠的条件。具体来说,适用“零关税”政策的零部件,应当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或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抑或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关注:进口的原辅料可以随便用吗?

42号文件对“零关税”原辅料的用途也作了明确规定——原辅料须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的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的服务贸易过程中。这就要求企业加强货物的流向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企业计划使用“零关税”原辅料。值得注意的是,如确需改变原辅料用途(转让或出岛),企业必须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补税手续,否则可能有走私风险。

4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陆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如果上例中甲公司将原计划生产自用的货物申报零关税后又改为转售,须向海关申报并补缴21万元的税款。同时,用“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如果出口,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出口退税、免税或征税的政策。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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