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货代?钱被骗了,谁之过?

染白绫
六月飞雪
大旱三年
昔有窦娥之冤
今有货主之苦
按照一般套路
今天应该是狂怼指定货代的
毕竟天下苦指定货代久矣,是吧?

然,货主独苦哉?非也!
各位胖友,且容我一一道来
来,请原被告双方登场:
原告:吴江市大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嗨嗨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嗯,简单来说,就是苏州的企业告上海的货代!
这是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再来,看案情陈述:

原告,你先来:
2016年1月,我们向嗨嗨托运一批出口墨西哥的布料,货物价值10万美金。
当时他们接受委托后安排货物于2016年2月2日出运,然后向我们签发了编号为××××××全套正本提单。
后来货物到港了,客户各种理由不付款,这时候我们只能死守着最后一道防线。
是的,正本提单,一直在我们手里
可不能给他们啊,万一他们不付钱,我们就亏大了。
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16年5月我们居然听说客户把货提走了
提单还在我们手里啊,他们居然把货提走了
那我们当然急了,赶紧找嗨嗨,要求他们提供我们货代在库的照片
结果,嗨嗨公司不理我们
我们只能派人去了墨西哥,现场了解
等我们的人去了一看,货物果然被收货人提走了!
这什么货代!
法官大人,你能看得下去么?
各位胖友你们看得下去么?
你们给评评理,正本提单在我们手上,他们居然把我们货就给人提走了!
我们要求,给他们判处死刑,斩立决!
胖剑:友情提醒原告,现在是公元2019年!
原告:哦,奶奶个腿,那我们请求被告赔偿我们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8.5万元(按2016年7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人民币6.6496元折算)及其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外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要求结束!
那,被告你们有啥说的?

嗨嗨公司来了,嗨嗨公司说:
大海啊,全是水,你们啊,全是嘴!
你们明明没有任何损失,收货人早就付你们钱了!
你们还想来讹我们,你以为我们嗨嗨公司是傻子么?
法官大人,我们有证据,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似乎这会应该点评一下?
不急,我们先看完整个案例
最后的哈

那就双方上证据吧!
大海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编号××××××的正本提单,证明原、被告间具有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嗨嗨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法院也予以确认,相关证明内容以证据记载为准。
各位胖友,这里要注意哦
你看提单的作用还是蛮大的是不是?
2、大海在嗨嗨公司网站上查询的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嗨嗨无单放货的事实。嗨嗨无异议,法院也认可。
那么,各位,看到了么,用什么东西证明什么观点是不是?
证据的固定,学到了么?

3、大海给嗨嗨的律师函及快递单原件,证明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嗨嗨不认可,嗨嗨说律所没盖章,也不能证明无单放货,法院呢,认为起码可以证明大海曾经就涉案纠纷致函嗨嗨。
看到没有,口嗨无效!
一定要有律师函跟快递单
起码说明你们这个纠纷你们正式处理过
4、出口报关单,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即原告的损失为10.30万美元。涉案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及货物交易、出运的事实。嗨嗨公司对报关单无异议,但是不认可箱单发票,因为嗨嗨说箱单发票上没有提单号。嗯,奇才啊!但是法院呢,认为箱单发票上的数据跟提单数据是可以相互印证的,法院予以认可!
看到这有点想笑有木有?
你都认可报关单的申报价格了,不认可箱单发票,说没有提单号
这不是欺负法院不懂行么?谁家做箱单发票时候就能拿到提单号啊?
各位胖友,这里注意啦,单证保存很重要啊!
5、大海在实际承运人网站上查询的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但是后来法院发现,承运人网站上查不到了,所以不予认可。
记住这里哦,法院没认可这个证据哦
算了,剧透吧,大海赢了,哈哈,就是说这玩意没有也没啥事
6、嗨嗨公司在交通部备案的提单格式,证明嗨嗨系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嗨嗨跟法院都认可。
那么5跟6一联系,问题来了
怎么有个实际承运人?嗨嗨也是承运人呢?
因为有个承认人叫无船承运人,他们一般是货代,但是他们也有承运人资格,有资格签发提单,对应的义务就是承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所以,各位,要是这个货代不是承运人,这案子可就更麻烦啦,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啦!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被告就有意思了,嗨嗨公司直接提供了大海公司与收货人在2月份的邮件以及银行水单,证明收货人向大海公司付钱了!以此证明大海公司根本就没有损失!
大海公司当然是不认可的!~
法院呢,看完证据也不认可,因为他们提供的证据是个复印件,谁知道你是不是伪造的啊,毕竟你们报关界货代界把传真机复印机玩的出神入化的。这个证据效力不足!
但是,法院就是法院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根据嗨嗨公司申请,向大海公司的开户行进行了调查,银行很配合,向法院出具了大海公司账号为××××××的账户自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31日的银行进账记录。
大海公司对该份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嗨嗨公司呢,也没在记录里查到他们自己所述的两笔汇款,所以嗨嗨的答辩不成立。大海因嗨嗨的无单放货行为遭受了全额损失,被告应赔偿。
嗯,其他略过
我们直接看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
2016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到墨西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编号为××××××的全套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ARTABAN INTERNACIONAL S.A.DE C.V., 船舶及航次号为E.R.FRANCEV.0004E,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和交货地为墨西哥的曼萨尼约,费用支付方式为运费到付。该提单项下的货物装载于编号为××××××的集装箱内,货物为整箱运输(CY/CY),货物装船日期和提单签发日期均为2016年2月2日。原告现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到付,收货人提供水单跟邮件往来就无单放货,而不是听发货人的
这就是为什么俺判断为指定货代的依据了
另查明,被告系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涉案编号××××××的提单样式与被告登记报备的提单样式相一致。
嗯,这个俺们上面说过
但是法院还是一定要查清楚的,毕竟这个东西很重要
涉及到有没有所诉非人
法院认为: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货物运输目的港在墨西哥,具有涉外因素。庭审中,双方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院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嗯,最后判决嗨嗨公司赔钱!
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万元,也由被告嗨嗨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那么案件到了这里就结束了
关于指定货代
除了大家日常吐槽的比较拽、收费高之外
我们又看到了个啥?
他们真的是屁股在收货人那边的!
居然无单放货了!依据居然是收货人说付钱了!
作为货主,我们能咋办?
保护好提单,保护好其他证据---
好像很被动是吧?指定货代嘛,本来就很被动!
可是,这家货代呢?
是不是也很惨?几十万要赔偿啊!
各位货代同仁,你们选择境外客户的时候自己也要小心啊!
你看看,这里赔了,境外收货人那边你咋办?
你去告他?
那么,从本质上来看,这个案子因为什么呢?
俺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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