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货代?钱被骗了,谁之过?
2016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到墨西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编号为××××××的全套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ARTABAN INTERNACIONAL S.A.DE C.V., 船舶及航次号为E.R.FRANCEV.0004E,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和交货地为墨西哥的曼萨尼约,费用支付方式为运费到付。该提单项下的货物装载于编号为××××××的集装箱内,货物为整箱运输(CY/CY),货物装船日期和提单签发日期均为2016年2月2日。原告现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另查明,被告系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涉案编号××××××的提单样式与被告登记报备的提单样式相一致。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货物运输目的港在墨西哥,具有涉外因素。庭审中,双方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院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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