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的起源与中国的早期村落:村落的起源与早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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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彬彬,湖南双峰人,中南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太和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村落文化的拓荒者,中国村落文化理论体系的创建者。他平生成就了一件事:把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推向了国家文化保护战略,把中国村落文化的研究引入国家人文学科研究的领域。

在世界四大古文明体系之中,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不仅是起源和形成最早的文明之一,而且是世界上自起源以来就连续发展、未曾中断的唯一的文明体系。如果以文字的出现作为界定文明的重要标志,那么人类的文明史也不过七八千年。但是,文明的形成往往有一个漫长的孕育过程,是量变向质变的飞跃。换句话说,就是在人类文明形成之前,还有一个文明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文明的起源阶段。从时间上来说,文明的起源是伴随人类的起源而逐步发生、发展的。也就是说,有文字记载以来的许多人类文化,都是源自史前社会的人类活动。确切地说,就是从“猿”进化为“人”之后,人类就开始了文明化的进程。中华文明的起源同样如此。

从考古发现来看,从170万年前的元谋人开始,远古中华大地上就开始了文明化的过程。蓝田人、北京人、丁村人,以及距今约3万年的北京“山顶洞人”,早期先民形成了以渔猎为主的生存生活方式。在距今12000年左右,(长)江(黄)河中游地区逐步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向新石器时代过渡,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开始缓慢出现。黄河流域的大地湾文化、裴李岗文化、龙山文化和仰韶文化等与长江流域的彭头山文化、大溪文化、河姆渡文化和良渚文化等,开启了中华文明形成的先声。史书上记载的“三皇五帝”的传说,也大致始于这一时期,即“华夏部落”时期。大大小小的部落,活跃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它们相互征伐,并在今中原地区最终形成了以炎黄为共主的部落联盟,由此中华文明的前身—华夏文明便初具雏形。大致在公元前2070年以后,华夏部落开始以国家的形式出现,中原地区的夏、商、周三代,基本奠定了中华文明的早期格局和模式。纵观这一文明形成的过程,不难发现,这其实也是人类村落起源与早期发展的全过程。换言之,即远古中华大地上的早期村落,不仅见证着中华文明的起源,而且可以肯定地说,中华文明的形成就是始于村落的。这不是偶然,而是人类生存生活的历史必然。

村落的起源与早期形态

毋庸置疑,中国村落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唇齿相依,是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的“实证”,更是中华文明渊源的“活证”。它是中国历史上家国一体构建的重要载体与历史起点,是中华民族及其文化的根与魂。所以,基于考古学、历史学、文化人类学等层面,从中华文明发生的源头展开对村落起源与发展的讨论,对村落历史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方面,是提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强化国家认同与民族凝聚力的关键部分,而且是揭示与深刻认识中国文化源和流的重要关节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文化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2019年7月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3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作为中国村落遗址的良渚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事实,就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早期村落对于认识和肯定中国远古文明历史的重大价值。

一、发生学视域下的村落起源

中国自古就以农立国,村落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然而,作为一种聚落形态和社会单元,它并不是直接伴随人类的起源而产生的,而明显是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起源时期的产物,至少其雏形是如此。

从距今1500万年的云南开远森林古猿到170万年前的元谋人,再到后来的蓝田人、北京人、丁村人,及至距今约3万年的北京“山顶洞人”,我们可以发现,人类从灵长类古猿经过漫长的进化而来,属于群居型动物,会制造和使用工具。这是体格相对弱小的人类在面对大自然中的凶猛动物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而得以生存所特有的能力。正是这一进化过程,为我们提供了早期村落产生的两条线索。

一方面,群居作为动物性本能,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特别是到了智人阶段,人类为了有效减少单一个体的生存难度,更是发展出了共同防御、共同生存发展的族群观念,基于血缘的聚众而居开始发生。只是,由于人类起源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完全过着采集和渔猎的经济生活,为了获取食物,往往需要频繁迁徙,因此并未形成长期的、固定的、规模化的居住点,物质实体空间不明显,居住方式主要是洞居、穴居和巢居。《易经·系辞下》云:“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庄子·盗跖篇》中载:“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木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考古发现的北京周口店人、金牛山人、马坝人、兴隆洞人和山顶洞人,以及辽宁、贵州、广东、湖北、江西等地发现的穴居遗址,都说明洞居或穴居是人类最初的“家”。这个“家”虽然只解决了早期人类对生存的最低需求,但使人类在长期的群居生活中形成了基于血缘的聚族性特点。距今约3万年的山顶洞人便是最佳例证。考古发现,北京山顶洞的人类化石共有8个不同个体,其中5个是成年人,包括男女壮年和超过60岁的老人,1个是少年,1个是5岁的小孩,1个为婴儿,这显然是一个血缘聚居群。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我们认为,聚族群体性和血缘延续性,是村落形成的一个基本要素,并因这一要素,人类的群居行为具有了发生学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生存欲望的驱动,人类开始积极改造自己的生存方式与生存环境,因此创造发展出大量与生产生活有关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包括工具、器皿、衣物、建筑和制作它们的经验、技术,以及语言、制度、道德秩序和原始信仰等,由此,动物性聚众本能开始向社会性聚居意识转变,基于血缘的原初社会组织便应运而生。从石器的制造与改进到对火的利用和控制,再到衣服和装饰品的出现,及至陶器的发明和使用,都说明人类文化的产生是建立在生存需求和生活经验基础之上的。它产生于人类社会,又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两者相互影响、互为结果。特别是伴随着丧葬制度、婚配制度的出现和改良,早期社会组织得以初步形成。丧葬制度体现了早期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反映了社会的有序更迭。北京山顶洞等史前文化遗址所显示的居室葬俗便可说明。婚配制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秩序的逐步规范,另一方面保障了社会的代际更迭,因为稳定的婚配关系的建立可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据推测,可能在100万—25万年前人类开始排挤乱婚,血缘级别婚出现,并排斥不同辈分的杂婚,后来又发展出“外婚制”。正是这一持续改进的婚配制度,特别是“外婚制”的发展,降低了因血亲婚配导致的生育畸形和智障者的频繁出现,大大提高了人口的出生率和成活率。也正因如此,血缘家族不断析裂,产生新的血缘家族,进而形成氏族,原始群进入了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组织的产生和出现,使人类的群居行为具有了较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地域空间上的居民点开始与作为社会单元的氏族组织重合,因此具有村落内涵的聚落开始产生。

特别是伴随着农业的出现和发展,人类开始从依赖大自然的采集、狩猎的掠夺性经济生产方式过渡到以人工生产为主的农耕畜牧经济,具有迁移性的居民点开始固定下来。人类从“居无定所”的迁徙流动生活方式逐步走向耕有其土、种有其地的定居生活。耕作种植与采集渔猎虽然同样与阳光、温度、海拔等地理要素相关,但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对象是耕种在土地上的作物,必须长期照看,所以需要以定居为前提,而后者则需按不同时令季节、动植物的产出规律不断改变人类的活动范围。正是由于这一改变,人类社会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从畜牧业和狩猎业中分离出来,依靠人工耕种,初步解决了食物问题。据考古资料显示,中国的农业起源于距今1万年左右,广东英德县牛栏洞、江西万年县仙人洞、湖南道县玉蟾岩出土的稻谷遗存可为明证。由于以粟稻为代表的食源物种的出现和牲畜被驯化,以农业为主的群聚现象或固定居民点开始涌现。考古发现,在距今1万年左右,我国广西百色盆地的右江两岸、重庆丰都长江沿岸、皖南水阳江沿岸、宁夏灵武水洞沟、河南西峡、河北泥河湾盆地,特别是湖南澧阳平原、陕西洛南盆地、河北泥河湾盆地等区域就存在明显的群聚现象。从地理特征和位置来看,这些居民点普遍位于水源便利、土地肥沃、地势开阔和食物资源丰富之处。其自然条件优越,既便于农业种植,又适宜居住。从牛栏洞、仙人洞和玉蟾岩等洞居形式发展到上述群居现象特点的形成,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因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扩大,人类已从深山洞穴走向平原盆地,开始了自己营造住所的历程,距今1万年左右的上山文化遗址中所发现的房屋遗迹可资说明;二是农业的发展使人类的定居生活更加稳定,加之人口的增多,居民点便逐渐发展为初具规模的居民聚落。在很大程度上,尽管这仍属于一种基于共食关系的群居行为,但开始形成以母系血缘结成的社会基础与基层单位和经济基本单元。就此来论,距今1万年左右的这些群聚现象,从发生学来看,具备了村落的性质,应该属“前村落”形态,或者是村落的肇始期。

二、农业的兴起与村落的形成

严格来说,没有定居生活,就没有村落的产生,也便没有农业社会的向前发展,更没有后来的农耕文明。定居,把人类固定在土地之上,才有了农业的发展。反之,农业的发展,则稳定和推进了定居生活向规模化发展,这一发展造就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正是在这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中,早期村落得以形成和发展。这突出表现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的固定居民点向聚落化、规模化、密集化发展。在全国各地考古发掘中业已发现的规模不等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各类聚落,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在农业相对发达的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所发掘发现的这类例证更具典型性。长江流域的澧阳平原,发现史前聚落就达400多处,其中大部分属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文化类型;浙江余杭所属良渚、安溪、长命、瓶窑四乡镇50千米范围内,经调查和发掘,分布着54处聚落遗址,考古界称之为“良渚文化遗址群”(见图2–1)。在黄河流域的河南淇水沿岸的15个现代村落范围内,就发现11处新石器时代的村落遗址;甘肃渭河沿岸占地70千米范围内,发现聚落遗址69处。这些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聚落,规模上有数千或数万甚至数十万平方米不等,而且地域空间上的房屋,聚合性极为明显,富有典型性。它们与早期固定居民点一样,基本上都位于河流沿岸肥沃的黄土台地或湖池附近。这表明土地资源和水利资源越丰富的地方,村落遗址就越密集。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在于农业作为早期人类赖以生存的产业,它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土地、气候、水利等自然条件优越这一基础之上。

大量研究资料显示,农业起源以来,到公元前7500—前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已得到了初步发展,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要门类,并占有主导地位。这一发展最显著的结果,就是聚落带有了较为鲜明的农耕文化性质,不仅普遍建造了居住房屋,而且体现为房屋建筑群的有序排列。现有的考古发现,这一阶段较为典型的文化类型主要有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彭头山文化、皂市下层文化、跨湖桥文化,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和后李文化,北方地区的兴隆洼文化,等等,不一而足。判断早期聚落是否具有农耕性质,关键是看遗址中有没有丰富的农业遗产遗址类遗存。考古资料显示,这些聚落遗址中的农耕痕迹突出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粮食作物遗存常见,南方是稻谷,北方是粟米;二是都建有粮食窖藏;三是家畜家禽饲养普遍,发现有猪、狗、牛、羊和鸡等骨骼,配套有专门的圈养之处;四是有成套的农业工具,包括耒、铲、锄、杵、镰刀、磨盘和磨棒等;五是聚落周边发现有古农田及灌溉遗迹。诸如此类,皆可以从稻作系统的代表性遗址如长江流域的八十垱遗址、临澧胡家屋场遗址、跨湖桥文化遗址,粟作系统的代表性遗址如黄河流域的舞阳贾湖遗址、新郑唐户裴李岗遗址、章丘西河遗址,以及北方地区的赤峰兴隆洼遗址、白音长汗遗址中窥见一斑。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青海民和县喇家遗址之中,发现了一碗保存良好的黄色面条,历时长达4000年之久,堪称世界上所见最早的面条,这既很好地反驳了西方学者关于面条起源于意大利的学术假设,又确证了粟作农业与早期村落发展的关系。

从聚落形态而言,上述这些聚落遗址因所处位置的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如黄河流域因干燥少雨、冬季寒冷而多为半地穴式建筑,而长江流域则因湿热多雨、蚊虫多而以地面建筑为主。不仅如此,聚落面积也通常以前者大、后者小为区别。据统计,在长江流域,5万平方米规模以上的聚落几乎没有,而黄河流域则较为常见。这除了受自然地理条件的因素影响外,可能主要与南北之间人口数量的多寡有关。因为按照人口考古学的测算方法,包括遗址长度、遗址居住空间和遗址面积大小等在内的聚落资料,都是衡量人口数量的关键指标,并且一般是成正比的关系。(长)江(黄)河流域的聚落差异固然明显,但共性特点也同样突出:房屋成组布列,多为单间式房屋;聚落周边大部分有壕沟;有了初步的功能分区,居住区、墓葬区均呈分离趋势;聚合性、防御性、组织性特征渐趋鲜明;等等。特别是内蒙古兴隆洼遗址中平行有序排列的8排房子(见插图1),以及新郑唐户房址分4组布局的现象,充分显示出氏族组织下基于血缘关系的聚族群居性准则。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起源阶段的文化,尽管会因地域环境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会因生存、生活这一基本诉求的相同性而表现出一定的同质性,另一方面反映出这一时期仍处于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因为无论是居住区还是墓葬区,均以群组现象为主,体现出较为强烈的共食、共享、共有的集体观念,墓葬结构和出土物规格均体现为一致性,未见明显的社会分化现象。

然而,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这些聚落遗址来看,其文化层都很薄,一般仅1米左右,厚者也仅2米出头。彭头山遗址只有0.4~0.8米,八十垱遗址1.5米,临澧胡家屋场遗址0.75~0.9米,跨湖桥文化遗址1.24米,舞阳贾湖遗址1~1.5米,新郑唐户裴李岗遗址0.8~1.8米,章丘西河遗址1.1~2.3米,赤峰兴隆洼遗址0.15~0.65米,白音长汗遗址0.2~0.65米。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新石器早中期人口数量可能仍然较少,二是人类在这些聚落中的活动时间似乎并不太长。出现这种现象,可能与这一阶段农业发达程度有密切关系。据农业史家研究,农业起源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史前农业处于刀耕火种的形态,后来随着生产工具包括石耒、石铲、石锄、石杵、镰刀等的出现和改进,及至种植作物的多元化,耕作方式才逐步由刀耕火种过渡到耙耕农业。这种耕作方式的转变,固然反映了人类生产方式的进步,但本质上来说,其农业仍是迁移农业,属于撂荒耕作制的范畴,即在一个地区可耕土地都轮换耕作过后,短期内土地难以恢复,人们就要聚族迁移,重新寻找或开垦新的耕种土地。因为原始农业是一种掠夺性的粗犷式经营方式,缺乏人工养地的环节,所以往往在经过一段时期的耕作之后,土地质量就会下降,相应地便不会有好的农作收成,只好抛荒,另寻耕地。这种农业生产方式也被称为“游耕”或“游农”,一直延续到夏商时期。

正是这种耕作方式使得早期人类的定居生活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稳定。因此,尽管这一阶段的聚落烙上了深刻的农耕印迹,但聚落可能缺乏长久的连续性,或许呈现出更多的间歇性特征,即在聚落因土力衰竭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被废弃之后,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停歇期,待土力恢复可用于耕作后,另一族群又迁居于此,聚落便又重新组建起来。考古发现的上述聚落遗址,大致都体现了这一特点,部分聚落遗址体现为好几层史前文化关系,有些还有商、周甚至唐宋以降的文化痕迹。如章丘西河遗址,除了后李文化外,还包括龙山文化、唐宋元及清代文化遗存;唐户遗址,则包含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及商、周遗存。这些聚落遗址虽然文化跨度大,从表面上看具有连续性,但事实上是不同族群间歇性活动的表现,这就充分表明在“靠天吃饭,靠地穿衣”的农业生产阶段,特别是在史前人工和心智皆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地理条件是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早期村落的形成与发展。

三、社会的分化与早期村落变迁

随着农业的发展,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获取食物来源增多,人口数量大量增加。据人口考古学学者的推演测算,新石器时代中期的河南裴李岗文化时期,人口仅约为110000人,而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河南仰韶文化时期,其早、中、晚期人口分别达到了249000人、942000人、1073000人。这一测算虽未能言之凿凿,但尚有一定的说明性,说明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人口成倍增长,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显然,农业的发展和食物的丰富,有力地促进了人口的繁衍,这在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史前时代意味着生产力的增长。但是,由于史前时期耕种土地有限,并且长期处于粗犷的生产方式,所以当人口增长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生产力过剩的问题,从而带来人口压力,进而导致食物不足等系列危机。于是,在生产力低下的史前社会,除努力提高耕种技术、溺杀部分新生人口以外,更多更好的办法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开辟新的耕种土地化解这一危机。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氏族组织的分裂、冲突和重组。由此伴随而来的,则是聚落的快速衍生及其规模化、城郭化、群团化发展。这一现象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北方地区的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河姆渡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文化类型的聚落考古中体现极为明显。据资料显示,仅河南洛阳盆地中东部约638平方千米,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时期就分别拥有聚落遗址105处和95处,最大的聚落达到了66.5万平方米。在地理条件优越的区域密集出现如此之多的聚落,应该是人口的分化和氏族的自然分裂导致的。正如摩尔根所说,“当一个村落的人口过多时,就有一批移民迁往同一条河流的上游或下游处,着手另建村落”。它们“几个村落共沿一条河流而彼此邻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

人口的迁移和村落的自然衍增,既意味着文化的有序传播与发展,也促成了一定地理单元范围内具有相似文化特征的文化类型的形成。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北方地区等不同地域出现的各种史前文化类型便可说明。这是基于族源性和地缘性而形成的文化上的统一性。当然,从聚落形态来看,不仅如此,事实上,在更大的范围内,诸如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尽管因各种原因在聚落布局、建筑形式、生产生活工具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但在某些方面,仍呈现一定的共同的文化要素。一方面,村落建筑的群团性质突出,相较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晚期更能体现为统一的规划和严密的布局,居住区、墓葬区、手工作坊区和祭祀区等有明显的区划。黄河流域的有些村落还区分为不同房屋群,并以公共建筑为中心环绕布局,体现为较强的向心力,这类例证以西安半坡遗址、临潼姜寨遗址最为典型。类似的情况也出现于宝鸡北首岭遗址、秦安大地湾遗址等仰韶文化聚落,以及大汶口文化的尉迟寺聚落。这说明我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聚落社会在文化性质上具有同一性,即均以氏族公社所有制为基础,基于血缘的社会关系仍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村落的防御性功能进一步加强,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围沟、环壕,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已十分普及,有些还发展为围墙,规模大一点儿的村落则两者皆有。这类设施与建筑的普遍出现,意味着村落的防御已经不仅仅囿于动物的威胁,更上升到了族群之间的冲突与战争。这一特点,除上述黄河流域的村落遗址体现明显以外,北方地区的敖汉西台聚落遗址,长江流域的澧县城头山遗址、石首走马岭—屯子山遗址等都极为突出。其中,澧县城头山遗址,由于同时出土有环壕、城墙和城门遗址,且距今6000余年,考古界甚至认为其已超越村落范畴,属于城池,不少学者认为它是中国目前所见最早的古城址。长期以来,人们对城郭起源的判断,是基于环壕和城墙的出现,此说虽未能言之凿凿,但说明聚落在新石器时代末期已开始分化,出现了巨型聚落和普通聚落两大类。

聚落的分化,在长江流域大致发生于大溪文化时期,到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良渚文化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黄河流域则始于仰韶文化中晚期之后,到铜石并用的龙山文化时期(公元前2500—前2000年)完全形成。据统计,类似城头山这种城郭型聚落,仅屈家岭文化时期的长江中游,就发现有17座之多,包括湖北的公安鸡鸣城、公安青河城、荆州阴湘城和澧县鸡叫城等。黄河流域地区则更为普遍,如仰韶文化中晚期的秦安大地湾遗址、邓州八里岗遗址、郑州西山遗址、大河村遗址等。龙山文化时期则有河南的郾城郝家台遗址、古城寨遗址、登封王城岗遗址,山东的城子崖遗址、丁公遗址等数十座。这些聚落,不仅面积普遍在数万至数十万平方米之间不等,而且在功能布局和房屋结构上也体现出较强的社会组织形态,其组织性、控制性和排他性特点突出,俨然不是单纯的村落社会,可以归属城郭范畴。当然,对城郭的判断,不能仅以聚落的大小来衡量,有些村落遗址在面积上可能大于城郭,但仍不能称为城郭。因为中国早期的城郭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军事性,而村落在这方面的体现都很弱或是没有的。由此也可以观察到,国家出现以后,虽然有的城市是因政治、军事、商贸经济等方面原因而建造和发展起来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和排除最初的城市是孕育并起源于村落的。因为最初的城市在其起源阶段就最大限度地继承和发展了村落中所产生并形成的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形态,包括建筑、工具、组织、制度、道德秩序和精神信仰等。如此看来,或许早期由聚落形成的村落就是城市建造与形成的直接证据。

伴随村落与城郭两种形态分离的另一突出现象,是以城郭或巨型聚落为中心的区域聚落群的形成,体现为明显的地缘一体化特征。考古显示,城郭型聚落的周边范围,往往密集分布着各类不同规模的普通村落,并且呈现出明显的依附状态。如长江中游的两湖盆地间,就形成了鸡叫城聚落群、城头山聚落群、阴湘城聚落群、屈家岭聚落群、石家河聚落群5个聚落群;下游的良渚文化聚落群,则以30余万平方米的莫角山聚落遗址为中心,周边分布着50余处聚落遗址。类似的聚落群在黄河流域的各文化类型时期也同样常见。村落群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如前文所揭示的人口增长的压力,使村落发展不得不在空间上向周围扩张。先是增大规模,而当规模大到其依托的土地资源不足以满足相应人口的生存时,或是“耕作半径”已超越当时技术水平的极限,人们便开始另择区域新建定居点,氏族自然分裂,次生村落也随即衍生。由于血缘和地缘上的关系,次生村落一般依附于母体村落。二是出于军事防御和协作的目的。由于史前人类社会的生存生活完全或者较多地依赖自然资源,所以对土地、河流、山林等资源的掌握与争夺,便成为他们能否生存或延续的物质前提。因此,当出现人均资源不足的情况时,史前人类往往通过扩大活动空间、争夺外部资源的方式解决,于是部落战争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聚落之间相互协作、彼此支持,《诗经·小雅·棠棣》中“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就体现了这一点。正因如此,基于血缘和地缘的军事协作,不仅强化了聚落间的群团关系,而且在长期的协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紧密政治关系的地缘一体化。埃文思·普理查德在分析“努尔人”时就指出:“世系群的价值控制着父系亲属群体之间的仪式关系,而社区的价值则控制着生活在彼此分离的村落、部落分支及部落中的人们群体之间的政治关系。”

以上这些共同要素,呈现出了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的早期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显著变化,尤其是社会性质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建立于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原始共产主义的生存生活方式,在这一时期开始淡化或瓦解,贫富等级分化日趋激烈,母系氏族社会开始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型。因为除了聚落和聚落群均体现为一定的排他性外,从墓葬布局、墓葬结构的区别对待,随葬器物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以及房屋结构朝小型化、双间甚至多间式的变化等来看,不仅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的个体家庭日趋增多,而且早期社会的私有观念和私有经济也开始产生并愈益突出,而这些恰恰都是父系氏族社会的表征。理论上说,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社会的分化,而社会的分化又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两者互为因果、相互促进。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现实在村落和早期人类社会的日益发展,人类开始了从蒙昧、野蛮逐步走向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

信息来源

本文选自《中国村落史》第二章 中华文明的起源与中国的早期村落,引用原文请参看原书。感谢中信出版集团提供相关资料!

来源:历史地理研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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