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辩护技巧的作用:10%?90%?
法庭终究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场所,辩护技巧是为了更好的摆事实、讲道理,如果试图作为它用,只会导致本末倒置,反而会影响到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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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少数案件中,确实有因为律师强有力的辩护,被告人无罪开释或受到从宽处罚,这就让不少人认为,可以借助和依赖律师辩护技巧实现绝地反击、扭转乾坤。
这实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能左右和决定案件结局的是案件事实本身以及在案证据,而不是律师的辩护技巧。律师如何辩护、怎么辩护是能起到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建立在案件本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如果用比例来看,决定因素中不会超过10%,90%还是依赖事实本身以及在案的证据。
法庭审理采用“两造具备,居中裁判”的模式,目的不是通过该模式来混淆事实、形成误导和偏见,而是通过这种模式,更好地发现事实、认定事实。不论是英美法陪审团认定事实的模式,还是大陆法法官认定事实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都不会仅因为律师未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花言巧语而做出错误的认定。
这是因为在相同的认知环境下,陪审员或法官的认知能力并不比律师差,律师能发现问题的,他们基本也能发现,也会识破律师违背经验法则、违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说法。那种认为律师可以借助辩护技巧就能够实现辩护目,是对陪审团、法官认识能力的轻视,认为可以凭一己之力左右和控制陪审团和法官。
左右和控制,本身就是一种很天真的想法,过于自负甚至是自欺欺人。即便是面对更容易受感性影响和控制的陪审团,英美法律师都会小心翼翼,尽可能表现得客观,以避免给陪审团留下不好印象从而做出对己方不利的推断。更何况我们国家的律师,面对的是职业法官,相对更为理性更为严苛,任何不讲逻辑、不符合经验法则、没有事实和证据的说法更容易遭致反感。那种认为可以借助和依赖律师辩护技巧可以扭转乾坤的的认识缺乏事实和逻辑基础。
律师辩护技巧只能起到10%的作用,90%是由案件本身事实和在案证据决定,并不是抹杀和轻视律师辩护的作用。其实就检察官、法官对案件能起的作用,也会不超过10%,90%还是由案件本身事实和在案证据决定。例外情形只存在于颠倒黑白,罔顾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
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目的是让这90%对案件的最终结局起到百分之百的作用,而不是取代案件的本身事实和在案证据。缺乏这10%,90%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但不是这10%的充分发挥,就意味可以无视剩余的90%。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觉得很有必要澄清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过度地渲染和夸大质证、发问技巧的作用,认为可以通过所谓技巧的使用,达到辩护的效果。如果没有事实和证据作为基础,没有庭前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分析和精心准备,所谓的技巧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与其应景式地去学一招半式,还不如潜下心来,提高自己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掌握事实认定的基本方法、老老实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市面上很多所谓独家秘笈、致胜方法其实很多都是证据法和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只要你掌握了这些基本知识并能够娴熟使用,自然而然也就会知道如何运用,而且不会让自己有失偏颇,贻笑大方。
法庭终究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场所,辩护技巧是为了更好的摆事实、讲道理,如果试图作为它用,只会导致本末倒置,反而会影响到辩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