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

山俊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里事件又有新进展了!最近,嫌疑人的妻子发长文提出了案件的诸多疑点,称其丈夫有错无罪。

对此,我们先来看一些网友的评论:

我对其中的孰是孰非不感兴趣,我更不愿意“跳进去”一起来玩探案游戏,我赞同一些网友的观点,无论我们在外面讨论得如何热火朝天,这与实际查案办案没有一丁点儿关系,因为我国刑法有它的程序和逻辑。

我写这篇文章是想“跳出来”讨论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已经有详细的官方通报的情况下,一个案外人只用几千字就能让一些人觉得“有几分道理”“有几分怀疑”?

这可能涉及两种法律思维模式——原告思维和被告思维。

原告思维就比如是造房子、搭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构成要件,原告要获胜需要一点点地把楼全部搭起来。要造到什么程度呢?除了口头遗嘱、赠与等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是优势证据标准,在证明标准、证据规格、证据链的完备程度等方面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这与刑事诉讼不同,刑事案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会对证据予以采信,标准较高。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民事欺诈,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告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该行为是被告故意作出;

(3)欺诈行为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作为原告,需要将上述三项同时主张出来,缺一不可。

而被告思维好比是拆楼,不需要一层层地拆、一块块地砸,只要把大楼的四梁八柱拆掉一个就可以了。比如,对于前面的规定,被告只要在三项中主张一项不成立,他的抗辩就成功了。

所以,为什么总有律师说:原告难当,被告好当。

在阿里案中,虽然是涉及刑事领域,但是同样也是这两种思维的博弈——警方的通报是用原告思维来告诉大家王某构成犯罪,而那个妻子用被告思维告诉大家王某不构成犯罪。很明显,主张不构成要比主张构成容易得多。那个妻子只需要提出一些疑点,将她的攻击围绕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和“刑事案件的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两点即可,她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抓住疑点给出致命一击。

这对我们的启示是:

(1)当原告的要充分准备,不仅是要搭楼,还要搭经得起检验的楼,要能对抗对方的致命一击,要能应付强拆。

(2)原告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可以用被告思维,迅速排除一些方案,做减法。

关于第一点,我想很多律师朋友肯定比我明白,我主要想分享关于第二点的一点思考。我拿谢晖事件作为例子加以论证。说到谢晖酒后失言被偷拍的这个事情,若谢晖要维权,大多数律师第一反应会觉得涉及隐私权或名誉权侵权。

这是一个关于这两种诉讼方案的咨询截图。你们可能会好奇,作为专业律师,我为什么无法立马给他详细的答复呢?

现在想来,原因或许是他的提问的方式引导我去做了原告思维。关于是否属于偷拍、是不是属于隐私等这些问题,如果作为原告,要考虑得较为复杂,要运用三段论的思维模式;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到案件的具体事实,法律人的目光需要来回流转,反复进行事实整理,修正法律判断。若要负责任地回答那些问题,我可能要想很多、说很多,不可能用一两句话,就把这么复杂的事情给说清楚。

事实上我已经写文章《酒桌失言,被偷拍的谢晖该如何维权?丨小帮说热点》进行了评估,谢晖维权如果选择隐私权侵权或名誉权侵权的诉讼方案,将较为困难。在这篇分析里边,我主要是运用了被告思维。我站在偷拍者角度思考,发现对方律师可能这样抗辩隐私权侵权:“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你方是公众人物,我方行为属于舆论监督。”这对于谢晖一方,可能是致命一击。

同样的,对方律师可能会这样抗辩名誉权侵权:“我方的行为并不导致对你个人名誉的损毁或贬低。” 这也可能是致命一击。我评估这两种抗辩是较有可能发生的,这也从相关的案例中得到了证实。于是,我们可以迅速排除这两种诉讼方案,去换思路,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

可以想象,如果当时我用原告思维来分析谢晖这个事情,这将是选择了一个困难模式,在分析过程中我可能要涉及:

(1)隐私权的定义,包括内涵和外延;

(2)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的和特别的;

(3)本案的相关事实,明显的和隐含的……

而且,分析后的结论,仍然将是一样的。

所以,我获得的这个法律思维是:化繁为简。具体来说,就是原告在制定诉讼方案时也可以用被告思维,目的是进行快速排除,如果发现用这种诉讼方案搭出来的房子可能经不起对方的致命一击,那我们要暂时搁置这个方案,迅速换个思路去想别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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