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春节曾不许放假 强行禁止百姓过年
辛亥革命后,新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立法决定自公元19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历,并规定公历1月1日为“新年”,但民间仍然习惯过旧历新年。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后,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在保留公历新年的同时,批准以正月初一为“春节”,全国例行放假。国民党北伐统一中国后,国民政府重新颁布命令,自1929年1月1日起,全国使用公历,同时废除旧历和禁过旧年。
1928年7月,内政部呈文国民政府,决定“实行废除旧历,普用国历”,“对于旧历节令,一律不准循俗放假”。在旧历年到来时,国民政府各机关禁止放假过年,有的地方还禁止商店关门;其次是严厉制裁重“旧历”轻“新历”的行为,不仅是按照惯例于旧历年节放假的学校负责人会被处罚,那些关张回家过年的商人、在街上为人写春联餬口的落魄文人也受到了查处。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干脆采取暴力,强行禁止春节中的一切庆祝游乐活动,当时的媒体报道,河北昌黎县政府就曾派警察武力驱散民众的庆贺集会,各家挂起来的节日彩灯也全被没收。直到1934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停止了强制废除旧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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