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自然人股东要越少越好,而合伙人要越多越好?
自然人持股有利有弊,取决于被投企业的目的。
只有股东达成共识,才有后面游戏规则的落地。
01
大部分老板会犯的错误
公司不断发展,A/B/C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于是打算给目前的运营总监D股份,
同时将陆续引进了天猫事业部总经理E,京东事业部总经理F,分别予以实股。
A对公司未来股东架构的布局,如图1所示:
图1:A对公司未来股东架构的布局
但大股东A困惑:
C/D/E成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再有人才加盟,大股东A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何解决?
郑老师分析如下:
(1)D/E/F持有的是注册股,会涉及到工商登记,财务信息公开;
(2)一开始就给D/E/F注册股,万一不胜任,退出麻烦;
(3)自然人股东较多,会造成决策效率低下;
(4)没有实际控制人,股权分散,不利于融资;
(5)A/B/C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有控制权丧失的风险,现在可以同苦,但未来公司有盈利了,可能会有股权纠纷。
大股东A听完郑老师的分析后感到一阵后怕,着急问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02
减少自然人持股的代价
对此,郑老师建议采取控股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成立控股公司
把A/B/C放入,保证A的控投权,即大于67%。
同时作为对价,让B成为信息公司总经理、C成为供应链公司总经理。
后续将完成控股公司对科技公司、信息公司与供应链公司的控股。
因此,科技公司与信息公司、供应链公司三者关系如图2所示:
图2:科技公司与信息公司、供应链公司三者关系
(1)科技公司向信息公司购买服务(注:专利及软件许可),获得增值税的进项,在公允价格基础上利润转移;
(2)供应链公司向本公司购买平台数据,如果进项过少可以考虑向信息公司购买服务。
2、成立有限合伙企业1(如图3所示)
图3:有限合伙企业1股权结构
第一选择是给D/E/F期权,未来达到业绩时行权,但D/E/F须出资且在合伙企业1中列示;
第二选择是如果D/E/F不愿在合伙企业1持股,即以自然人股东在科技公司直接持股,则须与A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于是在有限合伙企业1中,A为普通合伙人(GP),持股份额为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而D/E/F为有限合伙人(LP),持股份额分别为30%、20%及20%,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预留29%给内部员工及未来人才引进。
因此,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方便D/E/F的进出,又能避免工商的频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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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为科技公司股东
以有限合伙企业1为持股平台投入至科技公司,占股30%。
因此公司的股权架构,如图4所示:
图4:甲公司的股权架构
自然人B、控股公司及合伙企业占股比例分别为12%、58%及30%,
法定代表人由A变更为B,
A在控股公司持股,不在科技公司持股,故B成为科技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
如此,A让联合创始人B成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
既调动B的积极性,又能让A通过控股公司保证对科技公司的控制。
一举两得。
实操中,把科技公司的自然人股东A/B/C/D/E/F,变更为自然人B.控股公司及合伙企业是否会交税呢?
我们看下2018年科技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摘录),如图5所示:
图5 :2018年科技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摘录)
可以看出,2018年科技公司净资产约为150万,实收资本200万,
因此,股东之间转让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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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总结
减少自然人持股
如把公司当“猪”养,则用自然人持股;如把公司当“小孩”来养,则采用有限公司持股。
增加控制权办法
一是通过双层公司;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实现。
对价是关注重点
自然人转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取决于一是小股东自愿;二是大股东有威信;三是代价有诱惑力。
调整要把握时机
股权转让才能彻底解决股东退出问题,而增资扩股达不到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