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26期』单证申报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题目:单证申报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问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申报系统中应该如何填报?

答: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具体操作流程(以外贸企业单机版为例):

1、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单证向导,选择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进入到代理证明的录入界面。

2、点击“增加”,进行数据的录入。

填写注意:

①委托方纳税号、委托方企业代码和委托方企业名称一定要核对清楚,认真填写。

②商品代码填写十位。

3、录入完成后,保存数据。设置单证申报标志。设置之后,申报标志处显示“1”。

4、打印申报表

在单证向导第三步    打印单证申请表中进行报表的打印,打印时注意手动选择《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点击确定。

5、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在单证向导选择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同样注意要手动选择代理出口证明,因为系统默认选择第一个。点击确定后,弹出生成数据列表,可以核对生成的条数是否正确。

6、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的自检,自检无误后确认申报。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要求,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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