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出租车上捡拾他人遗忘手机获罪!
周小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扬子鳄刑辩联盟主席
2018年7月10日凌晨1时左右,29岁的邢杰在温州鹿城区王朝大酒店打了一辆出租车,上车以后,邢杰发现后车座位上有乘客落在车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邢杰趁出租车司机没发现,就在下车时把这部手机放进了自己的腰包。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苹果7plus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潘某1。邢杰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后,又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邢杰进行立案侦查。
邢杰认为,失主遗失在出租车后座的手机为遗失物,处于无人保管的状态,公安人员找到其后即主动归还了手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邢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邢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弘:在一些人看来,邢杰只不过是把别人忘在车里的手机捡到自己的腰包,是捡到东西而已,为何会构成盗窃罪呢?捡拾遗忘的物品都构成盗窃罪吗?
周小羊律师:这个问题在律师界尤其是在刑事界有一个共识。并不是说捡到东西就会构成犯罪,如果地上有东西,它是在一个开放的、人员流动的空间,你去把它捡了,性质是捡到东西。
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样,它是在一个密闭的空间,乘客把手机或者包忘在出租车上,通常回去之后发现东西丢了,会打发票上的电话给司机,把东西找回来。如果你发现出租车上有东西就把它拿走,失主就找不回来了。
在出租车上捡东西和在地铁上捡东西,性质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在地铁上捡到一个手机,因为地铁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人员流动非常大,可能很难有地铁的管理人员能及时发现,并把它临时保管起来。这个时候你把它捡走,是一个捡的性质。当然,地铁上如果捡到手机也要交给警察。
从刑事的角度评估,主要是看这个东西脱离主人的管理之后,是不是会有另一个自然而然的管理人出现。在出租车上自然会出现一个管理人,就是出租车司机。
比如在小饭馆里,顾客的包忘在店里,你去把它拿走,也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因为,如果主人发现包不在了,他会想到在哪个饭馆吃饭,会回去找。老板会帮忙收起来。正常是这样的情况。而你把它拿走,其实是符合秘密窃取的相应特征的。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人拿着一叠钱在马路上走,结果一阵风把钱刮得到处都是,已经不在他自己能找回的控制范围之内了,这时候你如果在地上见到钱,去把它捡起来,这个性质应该是属于捡。但是,如果风把钱吹得离他10米以内,他自己一张一张能够全部捡起来,而你趁他不注意把地上的钱捡起来拿走了,这个可能就是盗窃的性质。
同样的,这种情况要看财物是不是在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如果不在财物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是不是能够自然而然的产生一个临时管理人。
方弘:其实,我们可能也有丢钱包或者丢手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自己忘在某个地方,出租车或者是饭店,通常情况下找回来的可能性不大,找不到会觉得理所当然,因为是我们自己弄丢了。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如果自己的东西在某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找不到了,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报警,是这样吗?
周小羊律师:如果东西找不到,比如说忘在出租车上或者忘在饭店里了,回去找,出租车司机说没发现,饭店老板说没看见,那么当然要报警。因为很有可能就是被别人给捡了,这个性质可以定性为盗窃。
方弘:就拿我自己来说,我有一次背着包带孩子在楼下的游乐园,因为包非常重,就把包挂在游乐场的滑梯上面陪孩子玩。当时我觉得是在我的控制范围内,而且是小区内部的游乐场人也不多。后来,我就带着孩子走了,忘记了我的包。假设当时有人拿走了的话,是不是也会构成盗窃呢?
周小羊律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构成盗窃。我经常去篮球场打球,不方便装手机,就会把手机放在篮球架下面或者篮球场边上。其实,大家的手机钱包都放在篮球场边上,打完之后再去把东西拿走放身上。如果打完篮球发现手机跟钱包没有了,被人拿走了,这个人被抓到之后可能会说是在篮球场边上捡到的。但实际上大家在打篮球的时候把财物放在边上是约定俗成的,因为不方便拿,这是不可以捡的。因为,这些财物完全是在主人控制范围之内的。
盗窃、侵占,还是拾得物,根据社会常识是可以判断的,“捡”东西的人自己也可以判断,到底是真的掉在地上不知道主人是谁,主人可能也想不起来丢在哪里,还是完全在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或者说主人是忘记了。在这个空间之内很快会产生一个临时管理人、临时占有人的情况,完全可以根据社会常识来判断。
方弘:我们从小就被教育,捡到东西要交给警察,这是一种美德。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人在马路上或者在其他地方捡到东西就放进进自己腰包了。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必然导致犯罪,而是必须要符合刚才周律师所介绍的这两个条件。同样的,乘客把东西丢在出租车上的情况其实也是非常多见,经常听广播说某某出租车司机发现有钱包或者有人遗忘的文件夹,向公安机关进行反映,我们就认为他是一个好司机,同样有一些出租车司机发现了以后,不主动的上交,这种行为是不是也构成犯罪了?
周小羊律师:如果有乘客把自己的钱包或者手机等财物丢在出租车上了,那么出租车司机对车上的这些财物有一个临时保管的义务,就是把财物拿回家或者保管起来,这是合法的。但是,出租车司机如果主动把财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能做到这一点,肯定是一个好人好事。
如果出租车司机拿回家不吱声了,可能违反了出租车司机的道德规范,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而当乘客发现东西丢在出租车上,向司机讨还的时候,司机不承认且拒不退还,这种情况性质就转变了,从保管关系变成了侵占关系,数额较大的话是可以构成侵占罪的。
方弘:出租车车主捡到乘客遗失的物品,和下一位乘客捡到上一位乘客遗失的物品,它的定性是完全不同的,主要就在于出租车司机可能有一个合理的管理者角色。
周小羊律师:是的。饭店老板也是这样,顾客的东西遗失在店里,老板把它收起来,这绝对在他的职权范围内,也是在他管理空间内的一个管理职权,当顾客发现东西丢了,回来找的时候要及时返还,如果拒不退还,那么性质就变了。
方弘:所以我们在遇到遗失物的时候,什么情况下该捡,什么情况下不该捡,确实要考虑好了,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
周小羊律师:是的。比如乘客到出租车上,别人忘了财物在里面,通常来说肯定是交给司机,司机去返还。如果是在地铁上捡到了东西,应该交给地铁站的管理人员或者警察,而不应该觉得是捡到的东西就拿回家,不可以这样。
对于管理人员来说,这个空间是他们管理的,饭店在老板的管理职权内,汽车在司机的管理范围内,如果有人在这个空间遗失了东西,管理人员应该把它收好,之后再去联系警察。
想到了我到韩国遇到的一件事儿。去年夏天,我们一家人在韩国的一个烤肉店吃饭。这家烤肉店装修非常普通,类似我们国家街边的小饭店,甚至在三四十度的高温里都没有空调,只有风扇。地段比较繁华,门大敞大开的面向马路,门口来往行人很多。我们旁边桌是七八个日本人也在吃饭。吃饭的过程当中,有人要先走,其他的人都非常礼貌得起身到门口相送。
让我感觉惊讶的是,他们都起身离开餐桌,桌子上一个人没有的情况下,钱包、手机就直接放在桌子上,公文包留在椅子上。我以为大概马上就回来了,毕竟还有这么多贵重的东西。没想到过了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过去了,都没人回来拿东西。我和老公面面相觑,是他们心太大了,还是治安太好了呢?
古有“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祥和景象。这样的社会风气依赖于我们每个个人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