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情人宋喆被抓 马蓉也会被卷入定罪? 西门庆、潘金莲都将获刑?
作为王宝强离婚的主要导火索,马蓉和宋喆成为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对象。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
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
另据腾讯娱乐,宋喆涉嫌职务侵占11日已在自己家中被警方控制,目前关押于朝阳派出所。
9月13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博@平安朝阳发布通报,称收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职务侵占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宋喆一定会坐牢吗?他有可能会面临的处罚是什么?此事会牵涉到马蓉吗?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汤光仁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方弘:根据报道可以推测,有可能是宋喆担任王宝强经纪人期间有职务侵占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汤光仁律师:按照《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自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就涉及到法律概念和法律要件的定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一般指非国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人员实施类似的案件构成另外的罪名。
根据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涉及到的是一个工作室。工作室在生活实践中有些特别。有的人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有的人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我查询了一下,如果说进行报案的是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这个工作室登记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它的登记情况来看,如果当时宋喆作为经纪人受聘对于这个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那么宋喆应当视为单位工作人员。
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其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他的职权行为或者职务、职权所形成的一些便利条件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产,可能要涉嫌职务侵占罪。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最终的责任是出资人一个人的全部资产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企业的财产和个人财产还是可以具体区分的。
职务侵占罪的要求就是侵占单位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数额较大的问题既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也涉及的罪行的轻重问题。
按照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犯罪的数额标准的也做了对应的调整。调整以后,职务侵占罪的构罪基础是6万块钱以上,也就是6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在6万到100万之间,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如果是100万以上,就是5年以上,单罪最高可以到15年,也就相当于是5到15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宋喆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是否意味着就会被判处刑罚了?
这其实是另外一个概念。公民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可以进行侦查调查,甚至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送往看守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有犯罪的嫌疑。至于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需要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最终认定和适用。
方弘:比如职务侵占,如果宋喆已经和马蓉是商量好了的,对于王宝强的工作室的财产进行转移,两个人一起出主意。也有可能马荣对侵占的这些财务也参与管理和使用了。在这种情况下,马蓉是否也有可能会被牵连到这个案件当中呢?
汤光仁律师:这个应该也是将来案件的争议的焦点。王宝强和马蓉本来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同共有的状态。在没有分割或者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归哪一方管理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以不同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究竟是一种民事行为还是涉嫌犯罪,可能将来会是一个争议的重点。
但是,结合王宝强现在报案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纰漏的情况,应该说他们非常注意这个问题。所以,现在报案的不是王宝强个人,而是单位--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
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个人财产是有一定界限的。宋喆拿走的财产是他个人的财产还是公司的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要件主要是公司的财产。
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片酬或者公司收入,公司收入将来可能是个人财产。但是,还需要履行相关手续,比如分红和上税的相关手续。如果还没有履行这些手续,那么就只是公司、企业的财产。如果宋喆直接从企业拿钱,可能就更容易涉嫌犯罪。
如果马蓉参与到这个事情当中,在法律上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职务侵占罪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想获得财物的占有权、处分权,没有还的意思。这就成为占有。比如把钱花出去了或者已经转移到其他的地方等等。这里有一个需要辨析和关联的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犯罪,叫做挪用资金罪。
对单位的财产,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虽然没有直接占有或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一定要是占有,不具有返还的意思。但是,已经拿走了超过三个月或者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拿走的钱是用于进行经营行为、非法活动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以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 如果宋喆当时拿走的是工作室单位的财产,又是经过马蓉和宋喆商议实施的,而且有证据证明、事实没有争议的话,马蓉可能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一起被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无论是两人分配的数额分别是多少,但是定罪是根据整体侵占的金额。只是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来划分主从犯,从而进行量刑。
如果宋喆事前没有和马蓉商量过,事后马蓉也不知道,只是马蓉用了这笔钱,这种只涉及追赃或者民事争议。
如果马蓉事先不知道。但是,事后用了宋喆从单位拿的钱或者转移了钱财,而且她知道是宋喆职务侵占或者挪用方式拿过来的,那么她还有可能涉嫌另一个犯罪,叫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依然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方弘:宋喆已经被拘留了。为此,宋喆有可能会想尽一切办法归还之前他所侵占单位的财物。如果他归还了,他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汤光仁律师: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分析。
第一、数额的大小。如果侵占的金额很大,刑罚相对较高。一般来说,司法和解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第二、案件的性质。如果宋喆返还了钱并且表示之前就没有想要这笔钱,只是想用一用。那么案件性质就改变了,宋喆涉嫌的不是职务侵占罪,而是挪用资金罪。
如果宋喆当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为了能够减轻自己罪责把钱退回来,在法律上称为退赃。这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上予以考虑。
方弘:王宝强和马蓉之间的离婚案件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是,这个案件一波三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宣判。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是否会影响两人最终获得的婚姻财产?
汤光仁律师: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实践当中,有人会将其混淆。
夫妻离婚过程中,分割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宝强在工作室的财产应该在分割时包含进去,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如果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通过转移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侵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法律关系。
另外,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婚姻过错,比如说出轨或者和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方弘:偷了王宝强的老婆、还侵占了王宝强财产。
现在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拘留,这样的消息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大快人心。但是,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宋喆和马蓉是否会因此而获刑,我们也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