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不让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了?

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符合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律。

以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主要原因有3点:

一是国家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

二是早期人们的养老保险缴费意识薄弱;

三是以前社保基金的收支压力比较小。

现在不让一次性补缴的主要原因也有3点:

一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二是部分地区社保基金收支形势日益严峻,影响制度平稳运行;

三是为了保障参保人权责和义务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一、为什么以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普遍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要求。

(一)国家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惠及更多大龄群体。

自1992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逐步推动和建立社保缴费制度,由于各省市着手全面建立社保缴费制度的时间参差不齐,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很低,难以惠及更多的大龄群体。很多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因此,为了惠及更多大龄人群,才允许补缴。

(二)早期人们的养老保险缴费意识薄弱

由于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普及的时间略有差异,覆盖率比较低。对于大部分人员来说,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他们的养老保险缴费意识非常薄弱。

加之社保缴费需要一定成本,过去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像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高,因此很少人员选择缴纳养老保险。

(三)过去养老保险缴费群体大于支出群体,社保基金的压力小。

从我国公布的人口普查的数据得知:50后的人口在2010年退休的规模为1.6亿人左右,而这时候补充的新的劳动力人口,即:90后人口为1.74亿左右,新增的劳动群体是比这波退休的人数要多的,是完全可以弥补劳动力的问题。也就是说,50后的退休领养老金的人员少于90后缴纳社保的人员。

因此,对于社保基金来说,收入要大于支出。是可以支撑更多人通过补缴,来享受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促进精算平衡,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再次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文件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根据网络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性别间的死亡差异使女性老年人成为老年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

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加之人均寿命逐年提高,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收支形势日益严峻,影响制度平稳运行

从我国公布的人口普查的数据得知:2020年以后,60后将有2.3亿人退休,那么补充上的新增的劳动力,即:00后的出生人口仅有1.46亿。也就是说新补充的劳动力,比退休的少了将近小一亿人口。

因此,对于社保基金来说,收入小于支出,未来一段时间这种现象将更加严重。补缴养老保险,只会增加退休人数,补缴的金额,不足以支撑未来支付这部分人养老金的成本。

(三)为了保障参保人权责和义务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社会保险从根本上,还是一种“保险”。只不过这种“保险”的由国家发起,相对来说性价比最高。既然是“保险”,就要有“保险”的规则。所有参保人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

如果人人都选择在退休时,进行一次性补缴,那么将严重违反了缴费规则,对按照规则缴费的人员来说,有失公平。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进行补缴。

(一)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通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

这一规定,明确了4个问题:

一是有应缴未缴现象的才可以补缴。

按照国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属于自愿缴费的群体,没有强制缴费的规定,也就不存在应缴未缴的问题,因此,补缴人员不包括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明确

不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

三是强调

只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存在的欠费才可以补缴,不能随意延长补缴年限。

四是强调

不论现在是否还存续劳动关系,只要是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妥善处理历史欠费问题的补缴政策。从欠费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历史上经营出现困难,后期经营出现好转,但仍无力一次性清偿欠费本金和滞纳金的;另一类是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后期未出现好转,只能申请破产的。针对不同情况,处理意见如下:

一是对于后期经营出现好转的企业。

考虑到在企业经营略有好转时,一次性清偿本金和滞纳金可能对企业经营好转产生一定冲击,很有可能又令企业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因此,对于有一定缴费能力但无力清欠的困难企业,《通知》规定,允许其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养老保险费,避免产生新的欠费,对于欠缴的滞纳金,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限期清偿。

二是对于产生欠费后破产的企业

《通知》也明确,在按规定补足职工个人账户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无法清偿的部分,按程序办理核销,以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温馨提示

1.养老保险以前可以一次性补缴,而现在不让一次性补缴,是我国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发展的一个缩影,属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必然趋势。

2.养老保险实质上,本身还是属于一种“保险”。既然是保险,就应该体现“互济共助、权责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另外,还要保障收支平衡。如果是收入大于支出,可以执行补缴政策,让更多人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如果收入小于支出,减少补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保基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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