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了!新规定:骑三轮、四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商情,专注行业20年
春风吹,战鼓擂,春雷行动怕过谁,三轮管治哪家强,这次轮到石家庄。
说曹操曹操到,执法者经常喜欢唱的戏,这次在石家庄也演了起来!
前日,UC头条标题指出:石家庄出台最严交规!
坐稳了老铁,我们看规定!
只要是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许可的产品,逮住你就是罚,罚完仍然不算完,没收、报废,车没了,你还要花钱让自己的爱车去报废。要说最扯淡的一条就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老铁,别吃瓜了!看清楚!
石家庄的观众朋友们,不要以为你会开小轿车你随便上三轮啦,逮住你就是吊销!请注意不仅仅罚钱,不仅仅把你的小三轮关禁闭,不仅仅口头教育,是吊销!
咦?
细心的老铁会问“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何方神圣?为什么我们经常说是工信部的目录,没有听过这个称呼?
莫慌!小编带你科普!
依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倒是一个新名词,不过小编愿意帮大家理解:
上段内容主要讲的是,国家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品厂家的治罚措施,以及销售者也就是经销商的处罚,这一点,希望经销商瞪大眼,看仔细!
但是我们经常说的是,既然不让生产,那么为何出现在经销商的店里面?既然不让卖,为何又出现在消费者的手中?到头来,吊销消费者的机动车驾驶证,这又算是哪门子道理?法家?道家?还是阴阳家?貌似是执法家的道理……
我们再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管控产品是否合法、是否能够出厂的重要环节,而已经上路的产品就是意味着已经同过审查,那么你们交管部门为何将重拳打在无辜的使用者甚至销售者身上?
为啥不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失察问题呢?
不好意思,我们的上牌合法上路了
石家庄的这种划分,很明显,把所有的三轮车、四轮车全部定义为机动车,并且强制性与消费者的机动车驾驶证所挂钩!
正常情况上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都是啥样的事故,我们非常清楚,现在,单单因为骑了代步三轮车上路,就被吊销,未免太不合情理吧。对比济南对于三轮车开出的绿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本期编辑:子不语